我和先生冷戰,他出差,他媽媽跟著他去出差,未告知的情況下,被我知道,我跟他說你已經結婚生小孩,很多事情需要尊重對方,於是他就已讀不回,接著他趁著我帶小孩出去玩,又是在無告知情況下,他帶著父母去台中,我知道後和他大吵完,我帶著小孩搬出來職務官舍住,先生從吵架開始沒有關心過小孩,甚至將小孩的通訊軟體封鎖,至今也未付生活費,我的娘家姐妹要我主動低頭,結果他說要去律師事務所才願意出面,現在我能做什麼保護自己和小孩
當事人與配偶因婚姻衝突,配偶有下列行為: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中,配偶封鎖子女通訊軟體、未盡扶養義務,應可能構成民法第1055條第3項所稱「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應考量: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同條第2項規定,若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考量配偶可能涉及未盡子女扶養義務之情事,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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