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失和夫妻爭吵引發監護權與扶養費糾紛

我和先生冷戰,他出差,他媽媽跟著他去出差,未告知的情況下,被我知道,我跟他說你已經結婚生小孩,很多事情需要尊重對方,於是他就已讀不回,接著他趁著我帶小孩出去玩,又是在無告知情況下,他帶著父母去台中,我知道後和他大吵完,我帶著小孩搬出來職務官舍住,先生從吵架開始沒有關心過小孩,甚至將小孩的通訊軟體封鎖,至今也未付生活費,我的娘家姐妹要我主動低頭,結果他說要去律師事務所才願意出面,現在我能做什麼保護自己和小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因婚姻衝突,配偶有下列行為:

  1. 未經告知即與父母外出
  2. 拒絕婚姻溝通(已讀不回)
  3. 封鎖子女通訊軟體
  4. 未支付子女生活費
  5. 要求透過律師事務所處理婚姻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問題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中,配偶封鎖子女通訊軟體、未盡扶養義務,應可能構成民法第1055條第3項所稱「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二、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應考量: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3.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三、財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同條第2項規定,若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記錄配偶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
  • 整理子女日常支出明細
  1. 法律程序準備:
  • 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法院改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 蒐集有利於爭取監護權之證據
  • 準備財產清冊以保障財產分配權益

肆、結論

考量配偶可能涉及未盡子女扶養義務之情事,建議當事人:

  1. 優先確保子女權益,可依法請求改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2. 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訴訟所需
  3.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後續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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