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交往期間懷孕,對方不願結婚且表示放棄認養,雙方擬透過錄音及手寫協議書並公證的方式確認相關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子女出生後,當然與生母發生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契約方式拋棄。
依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非婚生子女認領及親權行使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