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協議認養公證諮詢

因為交往五年,意外懷孕,對方不願意結婚,如果未婚生子,對方放棄認養,雙方同意可以錄音及手寫協議蓋章再進行法律公證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交往期間懷孕,對方不願結婚且表示放棄認養,雙方擬透過錄音及手寫協議書並公證的方式確認相關權利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子女出生後,當然與生母發生親子關係。

二、生父認領之法律效果

  1.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3. 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三、父母對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契約方式拋棄。

四、子女姓氏之約定

依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簽署放棄認養協議:
  • 因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契約方式拋棄
  • 即使進行公證,該協議仍屬無效
  • 生父仍可依法進行認領
  1. 建議採取之措施: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
  • 考慮申請社會福利補助
  1. 子女權益保障:
  • 確保子女從姓權益
  • 規劃子女撫養方式及經濟來源
  • 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非婚生子女認領及親權行使問題,建議當事人:

  1. 勿簽署無效的放棄認養協議
  2. 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3. 及早規劃子女撫養計畫
  4.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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