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扶養費拖欠假扣押爭議

目前和配偶離婚一年多,按照合約他必須每個月支付我外遇賠償金一萬,和2個未成年小孩的撫養費3萬,共4萬,但因為先前他有偷賣房子,疑似脫產行為,而且也都沒有按時付費,所以他的財產被我假扣押中,依照合約內容只要一期未支付,其他費用一次到齊,但他現在叫他的朋友手寫一封證明書,說我有同意可以晚支付,但其實沒有,然後先前他有向我提告妨害秘密,目前還在判決中,自從我假扣押他的財產之後他就故意完全不支付任何費用,但自己還可以出國旅遊,和第三者結婚等種種花費,然後日前又很突然的匯了一萬元給我,意義不明,不知道在耍什麼花招?目前支付命令調解安排在下個月底,我有機會跟他拿到撫養費加賠償金一次支付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一年多,依離婚協議約定:

  1. 前配偶每月應支付外遇賠償金1萬元
  2. 兩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每月3萬元
  3. 若有一期未支付,其他費用需一次到期支付

目前爭議:

  1. 前配偶疑似脫產(偷賣房產)
  2. 長期未按時支付費用
  3. 前配偶透過第三人製作不實延期支付證明
  4. 前配偶突然匯款1萬元用途不明
  5. 支付命令調解即將進行

貳、法律分析

一、子女撫養費請求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本案前配偶應依離婚協議履行給付義務。

二、外遇賠償金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外遇賠償金之約定應屬有效。

三、假扣押之合法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考量前配偶有脫產之虞,假扣押之聲請應屬適當。

四、一次到期條款效力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前配偶違反給付義務,一次到期條款應可主張。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付款紀錄與違約證明
  • 蒐集前配偶具支付能力之證據
  • 保留1萬元匯款證明
  1. 調解準備
  • 依民法第1055條主張子女最佳利益
  • 提出前配偶具支付能力之事證
  • 堅持一次給付積欠款項
  1. 執行策略
  • 維持假扣押狀態
  • 必要時聲請強制執行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肆、結論

  1. 關於撫養費與賠償金給付,建議依離婚協議約定主張一次到期。

  2. 考量前配偶有規避給付義務之虞,建議維持假扣押狀態。

  3. 關於調解程序,建議準備充分證據,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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