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配偶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本案中配偶有收入卻未分擔家用,應違反上述規定。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配偶雖有權管理自己的財產,但仍應履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依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配偶應就其婚後財產負有報告義務。
考量配偶未依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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