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前配偶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子女學習、醫療費用共同負擔,但前配偶以未事先討論為由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為之。本案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約定共同負擔子女學習、醫療費用,該協議應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前配偶不得以未事先討論為由規避其應負之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注意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因素。本案中學習、醫療費用屬必要之扶養支出,應由雙方依約定履行。
建議先行與前配偶進行協商: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法律途徑:
未來支出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離婚協議履行及子女扶養義務事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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