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消費糾紛中,當事人擬將對方資料公開於黑名單社團,並事先告知對方此意圖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將他人資料公開於黑名單社團之行為,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若事先告知將公開資料之行為,更可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將他人個資公開於社團之行為,應違反個資法規定。
建議透過合法途徑解決消費糾紛:
避免採取可能違法之威脅手段:
考量將他人資料公開於黑名單社團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消費糾紛。
關於事先告知將公開資料之行為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立即停止該行為,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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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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