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帳戶遭詐騙集團騙取帳號密碼,該帳戶被用於轉入他人款項後再轉出,警方認為涉及洗錢防制法。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係被害人,帳戶遭他人盜用,應不具有詐欺犯罪之故意,且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當事人並未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行為,故應不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中提及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範,若當事人能證明:
則應可認定當事人欠缺洗錢之故意,可能不構成洗錢防制法之違反。
考量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騙取帳號密碼,且為被害人身分,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10-10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