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精神,調解程序應由當事人親自到場為原則。
雖然法定代理人得代理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但調解程序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之協商與確認,應由當事人本人到場較為適當。
參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即使有代理人,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仍具重要性。
若僅由法定代理人出席,可能影響:
建議當事人本人應親自出席調解程序:
若確實無法到場:
考量調解程序應重視當事人親自參與之重要性,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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