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被告遭轉換證人身份問話爭議

我在一個毒品案中是被告有一次偵查庭我是以被告方式傳喚但是剛開庭馬上叫我簽證人具結 然後馬上說我有兩種身份一個是證人一個是被告然後以證人身份問話但是都是被告的問題這樣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毒品案件中以被告身分被傳喚至偵查庭,但檢察官於開庭時:

  1. 要求當事人簽署證人具結書
  2. 告知當事人同時具有被告及證人雙重身分
  3. 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案件相關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程序合法性分析

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本案檢察官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訊問,應有違法之虞。

二、具結程序之違法性

依據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明確規範具結之主體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並未包含被告。檢察官要求被告具結,應屬違反法定程序。

三、身分轉換之不當性

被告與證人身分不應同時並存,因:

  1. 被告享有緘默權,不得強迫其自證己罪
  2. 證人有作證義務且需具結 此種混合身分之訊問方式,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虞。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向檢察官表示異議,主張:

    • 被告身分不應具結
    • 保持緘默權
    • 請求重新依被告身分進行訊問
  2.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提出程序違法異議
    • 聲請排除該次訊問所得之證據
    • 確保訴訟權益不受侵害

肆、結論

考量本案檢察官之訊問方式可能違反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且具結程序違反刑法第168條之規定,建議當事人應立即表示異議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