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個毒品案中是被告有一次偵查庭我是以被告方式傳喚但是剛開庭馬上叫我簽證人具結 然後馬上說我有兩種身份一個是證人一個是被告然後以證人身份問話但是都是被告的問題這樣是合理的嗎
當事人在毒品案件中以被告身分被傳喚至偵查庭,但檢察官於開庭時:
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本案檢察官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訊問,應有違法之虞。
依據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明確規範具結之主體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並未包含被告。檢察官要求被告具結,應屬違反法定程序。
被告與證人身分不應同時並存,因:
立即向檢察官表示異議,主張: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檢察官之訊問方式可能違反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且具結程序違反刑法第168條之規定,建議當事人應立即表示異議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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