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擬處分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地產權,考慮透過調解或變價分割程序處理,需確認委託地政士或律師辦理之適當性。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然同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分割方式包括: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共有物分割之調解或訴訟程序,建議以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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