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被檢察官起訴 詐欺 一開始是在FB社團看到家庭代工 最後變成了交易虛擬貨幣 發現時 有到監察局備案 但中間有問對方是不是詐騙 對方回不是 檢察官認定 這句話是我和他們是共犯的證明 請問如何解決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應檢視:
考量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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