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扶養費申報爭議

父母親離婚25年以上, 父親近年從大陸回國,想申請放棄撫養,但母親要我申報扶養以減免所得稅繳費金額。我要如何修改並放棄扶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父母離婚25年以上,父親近年從大陸回國欲放棄撫養權,母親希望當事人申報扶養以減免所得稅。當事人詢問如何修改及放棄扶養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關係

  1.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2. 扶養申報權利

  •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申報扶養直系親屬以減免稅額。
  • 申報扶養為納稅義務人的權利而非義務。

二、父母子女關係

  1. 父親欲放棄撫養
  • 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應已不具強制性。
  • 父親雖表示欲放棄撫養,但此並不影響法定的親子關係。
  1. 母親要求申報扶養
  • 申報扶養為稅務申報權利,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決定。
  • 若當事人已具經濟獨立能力,可自行決定是否同意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參、處理建議

  1. 與父母溝通
  • 向父母說明個人意願及考量。
  • 說明自己已具經濟獨立能力,不需要被申報扶養。
  1. 稅務處理
  • 可向國稅局提出說明,表明不願被申報為扶養親屬。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已有正當職業及穩定收入等。
  1. 尋求專業協助
  • 必要時可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
  • 向國稅局洽詢相關程序及規定。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成年且具經濟獨立能力,建議:

  1. 先與父母進行理性溝通,說明個人立場。
  2.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表明不願被申報扶養。
  3.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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