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關於祖先土地拍賣通知,但目前面臨:
依土地法第202條規定:「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故法院應已依法完成通知程序。
欠繳土地稅 依土地法第201條規定,若「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
欠繳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
依土地法第203條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土地拍賣程序,且可能涉及稅務欠繳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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