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圍牆定義與構成要件

建築法的圍牆定義是什麼?圍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建築法對圍牆的法律定義及其構成要件之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圍牆的法律地位

  1. 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 依建築法第28條第二款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圍牆作為雜項工作物,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

二、圍牆的建築管理要求

  1. 執照申請要求
  • 依建築法第16條規定,圍牆若其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應可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具體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1. 規費收取
  • 依建築法第29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時,應按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1. 審查程序
  • 依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圍牆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時,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可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三、特殊情況處理

  1. 鄉鎮地區之處理
  • 依建築法第27條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非供公眾使用之圍牆,得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並應每半年彙報縣政府備案。

參、處理建議

  1. 申請前評估
  • 確認圍牆規模是否達到需要建築師設計、監造之標準
  • 評估是否符合當地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
  1. 申請程序
  • 準備必要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依規定繳納規費
  • 視需要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營造業者
  1. 施工管理
  • 確實依照核准之圖說施工
  • 遵守相關建築技術規則

肆、結論

關於圍牆之建築,建議依下列事項處理:

  1. 應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2. 依建築法第16條評估是否需要建築師設計、監造
  3. 遵循建築法第34條規定之審查程序
  4. 按建築法第29條規定繳納規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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