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權行使之合法性判斷標準及其違法之認定問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規則包括「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關於行政裁量之合法性判斷,應從以下面向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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