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承租人裝潢物之歸屬爭議

租約到期 租約中允許承租人裝潢 以現況還屋 請問租約到期時 對承租人改建物之效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租賃契約到期時,承租人依約所為裝潢改建物之處理問題。租約明確允許承租人裝潢,且約定以現況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裝潢改建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本案中,承租人經租約允許所為之裝潢應屬有益費用支出,若因此增加租賃物價值,應可請求償還。

二、增設物之處理

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然而,本案租約約定以現況返還,故承租人應可免除回復原狀之義務。

三、費用償還請求權

  1. 承租人支出之裝潢費用若屬有益費用,且出租人知情未反對,承租人應可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請求償還。
  2. 償還金額應以現存增價額為限。

參、處理建議

一、對承租人建議

  1. 保存裝潢施工及付款等相關憑證
  2. 評估裝潢所增加之現存價值
  3. 與出租人協商補償金額

二、對出租人建議

  1. 檢視租約中關於裝潢之具體約定
  2. 評估裝潢增設物之現存價值
  3. 考量合理補償金額

肆、結論

關於租約到期時承租人改建物之效力,考量以下要點:

  1. 因租約允許裝潢且約定以現況返還,承租人應無須回復原狀
  2. 若裝潢支出屬有益費用,承租人應可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請求償還費用,但以現存增價額為限
  3. 建議雙方就增設物之價值進行協商,以達成合理補償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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