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關於訂金的問題。我在與包租代管公司洽談時,已支付訂金,但尚未簽署正式合約。現在因故想取消,請問這筆訂金是否可以要求退還?我想了解我的法律權益以及可能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與包租代管公司洽談租賃事宜,已支付訂金但尚未簽署正式合約。現因故欲取消交易,並尋求訂金退還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尚未簽署正式合約,應視雙方就租賃重要事項是否已達成合意。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支付訂金應推定契約已成立,但此推定得依具體情況推翻。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訂金返還之情形包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包租代管公司若使用定型化契約,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考量本案尚未簽署正式合約,雖已支付訂金,但若能證明雙方就租賃重要事項尚未達成具體合意,應可主張推翻民法第248條之推定。建議當事人先行與包租代管公司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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