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開設實體店面販售虛擬貨幣,遭警方查獲,目前尚未接獲交保通知。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若涉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或「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應可能構成洗錢行為。
依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若有「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而無合理來源者,應可能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及詐欺行為,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應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該規定者,應可能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洗錢防制法第13條規定,對疑似犯洗錢防制法相關罪行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停止相關營業行為,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保持與司法機關聯繫管道暢通,配合調查程序,以爭取從輕處理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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