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遭詐騙集團利用涉洗錢案件

我被詐騙,我的帳號被當人頭帳號,我有去報案配合警察調查,警察說我因觸犯洗錢防制法,我目前是共犯,請問我該怎麼證明我不是共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詐騙並被利用成為人頭帳戶,帳戶已被警方認定涉及洗錢防制法,目前被視為共犯。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並配合調查,但需要證明自身非共犯身分。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應為被害人而非行為人。

  2. 共犯認定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當事人若能證明欠缺共犯故意,應可排除共犯認定。

  3. 中止犯之適用 依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當事人主動報案並配合調查,可能適用此規定。

二、行政責任

帳戶可能被金融機構列為警示戶,影響日後金融往來。

參、處理建議

  1. 證明被害事實
  • 保存所有與詐騙集團聯繫的通訊紀錄
  • 保留被騙過程的相關證據
  • 詳實記錄被害經過
  1. 法律程序
  • 向警方提供完整陳述及證據
  • 申請調閱相關通聯紀錄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1. 具體作為
  • 提供報案紀錄
  • 提供與詐騙集團的通訊內容
  • 說明被騙過程的合理性
  • 提供個人財務往來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建議:

  1.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證明欠缺共犯故意
  2. 持續配合警方調查,提供完整陳述
  3.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4. 保持與承辦人員聯繫,適時提出解除警示戶申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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