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員工遭客戶網路毀謗案

我是郵局窗口人員,有一名客戶在網路上不實指控我詐騙她,起因:我跟他招攬保險,他誤以為是定存,但客戶已在專辦櫃檯簽署要被保人契約,且當下雙方溝通愉快,但事後因為撤保的程序令她不滿,她就將事情的來龍去脈捏造許多不是事實的情節在網路上公開姓名的辱罵我詐騙、欺騙,還訴請將我移送法辦,並做不實指控說我違法,然而她一個月前已將訴狀交遞交通部金管會保險局及中華郵政總公司,目前收到公司回函答覆是:因招攬過程中保單不得跟定期利率做比較等瑕疵,已做了行政處分,而非她所說的違法事件、並無刑事責任。 她卻在網路臉書上公開抹黑,毀謗並散播不實言論等,但她認為這屬於社會公益,自認是正義魔人,若整件事件的確有發生,但僅部分事實,而我也未作不法之事,我可以針對她不實指控,及不斷散播詐騙謠言,採取什麼行動?捍衛自己的聲譽,避免她再騷擾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郵局窗口人員,因保險招攬業務與客戶產生爭議。客戶誤認商品為定存,事後因撤保程序不滿,在網路上公開指控當事人詐騙並散布不實言論。經主管機關調查結果僅為行政瑕疵處分,並無刑事違法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客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應構成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應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處分。

二、刑事責任

客戶在網路上公然指摘當事人為詐騙犯罪,且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應可能構成誹謗罪。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網路貼文截圖
  • 蒐集主管機關調查結果文件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1. 法律行動
  • 可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可提出刑事告訴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法律行動
  1. 預防措施
  • 避免直接與對方對質或發生衝突
  • 若遭受持續騷擾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肆、結論

考量客戶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刑事誹謗,建議當事人: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
  2.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法律行動
  3.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4. 視情況提出刑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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