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照片盜用糾紛涉及恐嚇霸凌爭議

您好律師,我是一名高中生,我發現一名學妹盜用了我的照片,並發佈在個人社群上,冒充成他自己,讓我感到困擾 我10/9帶朋友到她教室詢問,但她當時不在,我沒有辱罵、威脅或動手,只是禮貌詢問他的同學他本人有沒有在教室也沒有影響上課秩序。學校得知後,認定我行為不當,記我小過,我覺得處分過重,想申訴。 後來該學妹家長到學校批評我,說要告我恐嚇霸凌 我媽媽打電話關心這件事,並詢問想了解這件事,並詢問他媽媽憑什麼這樣罵我女兒,對方又說要告我媽媽恐嚇。 我想請問律師,我和媽媽會有法律責任嗎?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我手上有照片截圖、聊天紀錄和朋友作證,這些證據可以怎麼使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高中生,發現學妹未經授權盜用其照片於社群媒體上冒充自己。當事人於10/9前往學妹教室詢問但未果,學校因此記小過處分。後續學妹家長指控當事人恐嚇霸凌,並威脅要提告。當事人母親致電關心詢問,亦遭對方指控恐嚇。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學妹盜用照片行為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學妹未經授權使用照片應違反該規定。

  2. 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本案需視學妹使用照片之目的與範圍判斷是否適用。

二、關於當事人及其母親被指控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根據案情描述,當事人僅是禮貌詢問,其母親也只是關心詢問,應不構成恐嚇罪之要件。

三、關於誹謗問題

若學妹在使用當事人照片時涉及不實陳述,依刑法第310條規定,可能涉及誹謗罪。但需注意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照片截圖、聊天紀錄等相關證據
  • 請同行朋友製作書面證詞以佐證當日行為合法合理
  1. 學校申訴
  • 就小過處分提出申訴
  • 提供相關證據說明行為並無不當
  1. 法律行動
  • 可請求學校協助要求學妹移除盜用照片
  • 保留法律途徑,但建議先透過學校調解處理

肆、結論

  1. 考量當事人及其母親之行為應不構成恐嚇罪,建議保存相關對話紀錄以備自保。

  2. 關於學妹盜用照片行為可能違反個資法,建議先透過學校輔導管道處理,若無效再考慮法律途徑。

  3. 建議當事人就學校處分提出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據說明行為合理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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