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爭取子女監護權糾紛

離婚成立 但有兩個小孩 最近爭取小孩 判一人一個 如果兩個都跟我他不會付扶養費 但對方品性不好 長期酗酒 抽煙 打牌 如果要去爭取回來 我該如何再去爭取小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目前兩名子女監護權分別由雙方各自行使。前配偶有酗酒、抽煙、賭博等不良行為,且以不給付扶養費作為要脅。當事人欲爭取另一名子女之監護權。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變更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二、監護權判定之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三、扶養費用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前配偶以不給付扶養費作為要脅,應不影響其法定扶養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應蒐集前配偶不良行為之具體事證
  2. 建議取得社工訪視報告或相關專業評估
  3. 保存前配偶威脅不給付扶養費之相關通訊紀錄

二、法律程序

  1. 向子女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監護權變更之聲請
  2. 依民法第1055-1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進行認定
  3. 必要時得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前配偶之權利

肆、結論

考量前配偶之不良行為可能影響子女之身心發展,建議:

  1. 儘速蒐集相關事證
  2. 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權
  3. 請求社工單位協助進行訪視評估
  4. 必要時得另循法律途徑請求給付扶養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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