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成立 但有兩個小孩 最近爭取小孩 判一人一個 如果兩個都跟我他不會付扶養費 但對方品性不好 長期酗酒 抽煙 打牌 如果要去爭取回來 我該如何再去爭取小孩?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目前兩名子女監護權分別由雙方各自行使。前配偶有酗酒、抽煙、賭博等不良行為,且以不給付扶養費作為要脅。當事人欲爭取另一名子女之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前配偶以不給付扶養費作為要脅,應不影響其法定扶養義務。
考量前配偶之不良行為可能影響子女之身心發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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