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爭取子女改姓訴訟案

,我跟配偶離婚兩年多,監護權在我這邊,我想寫家事聲請狀上訴申請小孩子跟著我姓,因為她父親沒盡撫養義務,還有他父親前陣子被抓進勒戒所,所以想爭取法律那邊能不能把孩子的姓氏判給給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兩年多,目前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因前配偶未盡撫養義務且曾被送入勒戒所,當事人欲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

貳、法律分析

一、變更子女姓氏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 父母離婚者
  2.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本案應符合上述兩項要件:

  • 當事人已與前配偶離婚
  • 前配偶未盡撫養義務且有勒戒紀錄,應屬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二、法院審酌標準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3.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4.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準備以下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
  • 戶籍謄本
  • 離婚證明文件
  • 監護權證明文件
  • 前配偶未盡撫養義務之證據
  • 前配偶入勒戒所之相關證明
  • 當事人適任照顧子女之證明
  1. 聲請書內容應著重說明:
  • 變更姓氏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 前配偶未盡教養義務之具體事證
  • 當事人目前獨力扶養照顧子女之情況

肆、結論

考量本案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變更子女姓氏之要件,且前配偶有未盡教養義務及勒戒等不利情事,建議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惟法院仍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為裁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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