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遭挪用糾紛

離婚後因前夫不給看孩子,有開調解庭 調解結果是我一個月需負擔12500的撫養費 孩子的學費才藝費都要另外負擔一半,不算在12500內,才能看孩子 答案我的孩子今年才4歲,我於孩子2歲時離婚 已負擔近20萬的撫養費 近期回去探望我的孩子,孩子卻還穿著2歲時我幫她買的衣服,但我前夫缺買了堆了整個房間的模型公仔 我前夫都把我給的撫養費花在自己身上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時子女2歲,現子女4歲
  2. 經調解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12,500元,另需負擔學費及才藝費之半數
  3. 已支付約20萬元撫養費
  4. 前夫疑似將撫養費用於購買個人物品(模型公仔),而非子女生活所需
  5. 子女仍穿著2歲時的舊衣服,生活照顧情況堪慮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行使之適法性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本案前夫應有未妥善運用撫養費之情形,可能構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二、撫養費使用之監督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前夫未將撫養費用於子女所需,應可能構成濫用權利之情形。

三、權利濫用之處理

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方案

  1. 建議蒐集前夫濫用撫養費之具體證據
  2. 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聲請法院重新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3. 建議設立專戶管理撫養費用途

二、長期處理方案

  1. 可依民法第1055-1條聲請法院重新審酌子女最佳利益
  2. 必要時可請求社工訪視評估子女生活狀況
  3. 考慮聲請改定監護權或建立監督機制

肆、結論

考量前夫可能涉及濫用撫養費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 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改定權利義務行使方式
  2. 建立撫養費使用之監督機制
  3. 必要時得依民法第1090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前夫部分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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