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案件已讀不回訊息是否可作為證據

侵佔罪 對方訊息不讀不回或已讀不回可當成提告時的證據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對方於通訊軟體已讀不回或不讀不回的訊息,是否可作為侵佔罪提告時的證據。

貳、法律分析

一、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故當事人應就侵佔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刑事舉證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應就侵佔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通訊軟體訊息之證據能力

  1. 已讀不回或不讀不回的訊息應僅能作為補充性證據:

    • 可證明雙方間存在聯繫管道
    • 可作為對方迴避態度之佐證
    • 可建立追討過程之時間軌跡
  2. 建議應搭配其他實質證據:

    • 金錢交付證明文件
    • 借貸關係相關文件
    • 完整對話紀錄
    • 其他往來證明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作業:

    • 妥善保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蒐集相關金錢往來證明
    • 保留任何書面約定文件
  2. 法律程序建議:

    • 可考慮先發送存證信函
    •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能性
    • 若有充分證據,再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通訊軟體已讀不回或不讀不回之情形可能僅具補充證據效力,建議:

  1. 優先蒐集其他實質證據
  2.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整體證據力
  3. 考量以民事途徑處理較為適當
  4. 未來類似情況建議保留書面約定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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