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預售屋買賣糾紛,爭點在於: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銷人員就室外機位置之承諾,應視其是否在代理權限內而定。若代銷公司逾越代理權限,其承諾可能對建商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案合約雖僅記載「放置於室外」,但應探求訂約時當事人之真意。代銷人員之承諾應可作為解釋契約內容之參考。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若代銷時確有相關承諾或廣告,建商應負履行之義務。
考量代銷人員承諾可能涉及民法代理之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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