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糾紛作證人權益糾紛

2022年年底幫人作證,一共幫三個人作證,是網路上面團夥吵架,散播個資的部分 但是到後面告訴人他濫用我作證人的義務,希望我再多幫幾個人作證,但是這兩年多我已經跑了8趟,含北部中部南部,每次耗費的金錢跟體力還有精神不是這些人可以提體會的,但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2022年底擔任網路糾紛案件之證人,為三人作證
  2. 案件涉及網路團夥吵架及散播個資事件
  3. 當事人已配合出庭作證8次,跨及北中南部地區
  4. 告訴人要求當事人繼續為更多人作證,造成當事人在時間、金錢及精神上的負擔

貳、法律分析

一、證人作證義務與權利

  1. 證人費用請求權
  • 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37條規定,證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給與標準給與。
  • 當事人應可依法請求法院給付相關交通及住宿費用。
  1. 證人保護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規定,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應依法受到相關保護。
  • 若證人因作證而受到不當要求或騷擾,可能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作證義務之合理限制

  1. 作證範圍應限於證人親身經歷或知悉之事實範圍內
  2. 告訴人要求證人為更多人作證之行為,可能已逾越合理作證義務範圍
  3. 若告訴人濫用訴訟程序,要求證人重複或不必要之作證,應可拒絕

參、處理建議

  1. 向法院表達困境
  • 向承辦法官說明已多次配合作證之事實
  • 提出交通往返及時間耗費等實際困擾
  • 請求法院審酌是否確有必要再傳喚作證
  1. 請求費用補償
  • 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提出已支出之交通、住宿等費用證明
  • 請求依法核發證人費用
  1. 設定合理界限
  • 明確向告訴人表達無法無限期配合作證
  • 建議告訴人整合相關案件,減少出庭次數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多次配合出庭作證,且涉及大量時間及金錢支出,建議:

  1. 向法院請求給付證人費用
  2. 明確向告訴人表達作證意願及能力之限制
  3.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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