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房屋為三人共有,各共有人對房屋應有使用收益權利,惟需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行使。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母親雖為共有人之一,但讓第三人長期居住應屬共有物之重大使用方式變更,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若未經同意擅自入住,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他共有人應可主張排除或防止妨害。
建議召開共有人會議,討論:
若同意入住:
若不同意入住: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之使用權限,建議應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並以書面約定明確的使用條件,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若未經同意即入住,其他共有人得依法主張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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