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交通事故可能的肇責比例,誰是主因, 誰是次因,謝謝 初判表可能肇事之原因如下: A車: 當事人一(徐某): 微型電動二輪車, 未注意前車狀態, 妥適採取安全措施 B車: 當事人二:(任某) :自用小客車 , 1.駕照易處逕註 2. 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臨時停車, 影響行車安全 發生時間:114/ 9/4 下午4:16 號誌時相: 無號誌 天氣: 陰 當事人一速限: 50公里/ 小時 當事人二:靜止未熄火 現場處理摘要: A車徐某其成微型電動二輪車, 由中山路三段東往西方向直行, B車駕駛任某在東往西方向林庭中山路三段機慢車道, A車碰撞B車
事故時間:114年9月4日下午4:16 地點:中山路三段 天候:陰 號誌:無
當事人:
事故經過: A車由東往西直行時,未注意前方B車靜止狀態,發生碰撞。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B車在機慢車道違規停車,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5項規定:「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A車未注意前方路況,應負次要肇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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