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夜間7點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一座大橋,快下橋時,見前方有警察設置酒測臨檢站,甲心生畏懼,又因分隔島而不能迴轉,竟採取長距離倒車(亦即逆向)的方式,試圖從剛才上橋那頭離去。 在速限60公里的橋上,甲的倒車時速接近40公里,同側車道上的其他車輛紛紛閃避,險象環生。甲雖明見此狀,但由於太害怕被警察追上,又自恃駕駛技術高超,所以並未減速。在甲倒車30秒後,撞擊A所騎乘之機車。A車原本順向行駛於機車道上,時速 50公里,有開啟大燈。在撞擊前,雖然甲緊急剎車,A也試圖閃避,但橋樑狹窄,A已經緊貼橋的邊緣,其機車仍是瞬間被撞成一團廢鐵,A當場死亡。 撞擊後,甲車停頓了一下,甲坐在駕駛座,見到扭曲變形的機車和躺在地上沒有動靜的A,沒有下車查看,隨即調轉車頭,(仍然是逆向)從剛才上橋的那頭離去。甲回到家,向同居女友乙說撞到人了。 甲並考量乙長期失業,自己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因此甲向乙說,如果警察找來,由乙來承認,乙也同意。兩人趁當夜把撞到人的汽車開到偏僻山區丟棄,方式是甲開車,乙騎機車跟隨,丟車之後,乙騎機車載甲回家。隔天中午12點,警方找上門,甲、乙按昨夜的套招,都向警察說是乙開車撞到人。但警察不信,並立即對甲進行酒測,吐氣酒精濃度為0.25mg/L。訴訟中,甲抗辯:「是A自己酒駕來撞我,不是我的錯。」而依警方對A遺體所做的酒測,血液酒精濃度為0.1%。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甲於夜間7點駕車行經大橋,見前方有酒測臨檢站,為逃避檢查而長距離倒車(逆向),時速約40公里。倒車過程中撞擊順向行駛的機車騎士A致死。甲見A死亡後未停留現場處理,而是逃離現場。事後與同居女友乙商議由乙頂替犯行,並將肇事車輛丟棄。隔日警方找上門,甲乙均謊稱是乙開車肇事。警方對甲進行酒測,吐氣酒精濃度為0.2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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