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0/18騎機車行駛在民權大橋機車專用道上,有一台汽車違規跨越雙白線切到我的機車道,我閃避不及導致擦撞到對方汽車後照鏡,但我沒有摔車,當下也慌了所以沒有馬上停車查看,下橋後我有在旁邊停車稍作查看,才發現我的手受傷並且機車的後照鏡也被撞壞。因當下瞬間太快我不知道撞到哪台車也不知道撞斷對方後照鏡,我原本想說只有自己受傷就算了,接著又騎車上路,後來越想越不對大概事發15分鐘後還是決定報警,報警後警方及交通大隊有請我回民權大橋下橋處,我也回去並配合交通大隊製作完成筆錄。我想詢問我這樣子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當事人於10/18騎機車行駛民權大橋機車專用道時,遭違規跨越雙白線的汽車擦撞,造成:
當事人事發當下未立即停車處理,下橋後停車查看傷勢,約15分鐘後主動報警並返回現場配合製作筆錄。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本案當事人雖未立即停車,但:
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對於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應予獎勵。本案當事人主動報警並返回現場,應可認定具有協助處理交通事故之正面態度。
考量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15分鐘內主動報警,並返回現場配合調查,且無明顯規避責任之故意,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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