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禍過失傷害判決爭議

我簡易判決過失傷害,我機車畫有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對方於我同向未達路口中心搶先左轉,對方做不實自訴且就診證明也非事故當日,於自訴寫我超車但影像皆與對方自訴不符,但最終法官仍裁定我過失傷害而對方不起訴這天理何在?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駕駛機車跨越分向限制線進入來車道。
  2. 對方車輛於未到路口中心點即搶先左轉。
  3. 雙方發生碰撞造成傷害。
  4. 對方提出自訴,但自訴內容與監視器影像不符,且就診證明非事故當日。
  5. 法院判決當事人過失傷害罪,對方不起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當事人跨越分向限制線之行為應具有過失,且造成他人受傷結果。
  1. 對方不起訴處分之法律依據
  • 檢察官認為對方雖有左轉未盡注意義務之情形,但未達刑事過失之程度,故為不起訴處分。

二、證據評價

  1. 監視器影像證據
  • 法院應以客觀證據為判斷依據,本案監視器影像與對方自訴內容不符。
  • 就診證明非事故當日,其證明力應受質疑。

參、處理建議

  1. 提起上訴
  • 如不服判決結果,可於收受判決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
  • 上訴時應具體指出原判決違法或不當之處,並提出有利證據。
  1. 民事求償
  • 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建議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雙方過失責任比例。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相關監視器影像、照片等客觀證據。
  • 妥善保管相關醫療診斷書、修車收據等損害證明。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當事人雖有跨越分向限制線之違規行為,但對方亦有未到路口中心即左轉之違規情形,建議可提起上訴,以爭取更有利之判決結果。

  2. 同時建議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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