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他人違規迴轉而遭撞倒受傷,雖僅有擦挫傷等輕微身體傷害,但因此產生心理陰影不敢再騎機車,嚴重影響其以騎機車為主的工作能力。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能力減損之認定:
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要旨,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
考量本案當事人因車禍受傷導致心理創傷,影響其騎機車工作之能力,應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建議先完整蒐證並尋求專業醫療及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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