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車禍對造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書後,因傷勢惡化產生額外醫療支出,欲再向對方請求賠償。
意思表示之效力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和解契約一經簽訂,應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
意思表示瑕疵 依民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若和解時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當事人應可能依法撤銷該和解契約。
若和解當時對方有詐欺情事,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此時和解契約應可能被撤銷。
考量和解契約可能涉及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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