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作為民事訴訟之被告,已收到原告之起訴狀,惟未收到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對於如何因應此情形存有疑慮。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法院應將起訴狀副本連同開庭通知書,通常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十日送達與被告。此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重要程序。
(一)原告之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提起訴訟時,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應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告之閱卷權利
您有權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件。若原告已向法院提出證據,該等證據應附於卷宗內供您查閱。
(三)證據調查之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法院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使雙方當事人均有機會知悉證據內容並表示意見。
(一)原告尚未提出證據
原告可能僅提出起訴狀,尚未檢附具體證據,或預計於言詞辯論時始提出證據。
(二)送達程序疏漏
法院可能僅送達起訴狀副本,而證據資料未一併送達。此時您可向法院反映並要求補送。
依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法院有權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物件,以釐清訴訟關係。
(一)發問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您於言詞辯論時,有權就證據內容向原告或證人發問。
(二)異議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若您認為訴訟程序有違法之處,得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被告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不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可能被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因此,即使未收到證據,仍不可輕忽應訴。
(一)向法院聲請閱卷
(二)向法院反映情形
(三)準備答辯狀
(一)確認證據內容
(二)行使發問權
(三)避免不當自認
(四)主張程序權利
(一)蒐集有利證據
(二)考慮委任律師
(三)準時出庭
(一)時效問題
(二)保存證據
(三)程序權利
關於您未收到原告提出證據之情形,考量此可能涉及訴訟程序之適法性及您防禦權之保障,建議您立即向法院聲請閱卷,確認原告是否已提出證據及其內容。若原告確已提出證據但您未收到,應向法院反映並請求補送。
於言詞辯論期日,您應充分行使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賦予之發問權,針對證據內容及原告主張進行詢問。若認為訴訟程序有違法之處,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提出異議。切記不可因未收到證據而忽視應訴,否則可能因未到庭或未爭執而被視為自認,導致不利之訴訟結果。
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重大,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您的訴訟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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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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