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小心把朋友的行動電源用壞 我跟他說我買一個一模一樣的全新的賠她 她不願意她說她要當初她買的時候價格賠償 不然她要提告 請問我賠她一個全新一模一樣的不行嗎?
當事人因過失損壞友人之行動電源,願意購買相同規格之全新品賠償,惟友人堅持要求以當初購買價格之金錢賠償,雙方對賠償方式產生爭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因過失損壞友人之行動電源,不法侵害友人之所有權,應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本條文明確規定,物被毀損時,賠償範圍應為「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非必然以原購買價格或回復原狀為準。所謂「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指該物品在損壞當時的市場價值,而非當初購買時的原始價格。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若友人主張應以原購買價格賠償,應就該行動電源在損壞時的實際價值等同原購買價格此一事實,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願意購買「全新一模一樣」的行動電源賠償,實際上應已超過民法第196條所定「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的賠償範圍。理由如下:
若以金錢賠償,應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價額應為該行動電源在損壞當時的市場價值(即原價扣除折舊),而非當初購買時的原始價格。
若友人堅持以「當初購買價格」求償,未考量折舊因素,可能超過法定賠償範圍。
建議向友人說明,以全新同款產品賠償應已超過法定賠償範圍,對其更為有利:
若友人堅持金錢賠償,建議:
提出合理賠償額:賠償金額應為原購買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保留證據:
若友人提起訴訟,考量以下因素:
建議以書面(如LINE、Email)向友人說明:
給予友人合理考慮時間(如7-14天),並表明若無法達成共識,將依法律規定處理。
若雙方仍有維持友誼之意願,可考慮折衷方案:
關於行動電源損壞賠償事宜,考量當事人願以全新同款產品賠償,應已超過民法第196條規定之賠償範圍,建議優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向友人說明法律規定及新品賠償之優勢。
若友人堅持以原購買價格求償,因未考量折舊因素,可能超過法定賠償範圍。若協商不成而涉訟,法院應會考量折舊因素,可能僅判賠折舊後之價額。
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協商紀錄,並準備相關市場價格資料,以備不時之需。具體個案處理仍建議諮詢執業律師,並依實際情況調整處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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