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後之民事賠償爭議。當事人駕車與計程車發生碰撞,造成對方車體輕微刮傷。計程車司機主張除修理費用外,尚需賠償修理期間之營業損失。本意見書將就營業損失賠償之法律依據、成立要件及處理建議進行分析。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駕車與計程車發生碰撞,若經認定有過失,應對計程車司機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文明確規範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賠償責任,當事人應就本次事故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關於營業損失是否屬於應賠償之範圍,應回歸民法第216條規定檢視。該條文雖未於提供之法條中完整呈現,但依一般法理,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計程車屬於營業用車輛,其修理期間可能產生營業收入損失。此項請求在法律架構下應屬合理,惟仍需符合相關成立要件。
營業損失賠償並非當然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營業損失必須與本次車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車輛本可繼續營業而刻意停駛,則該部分損失與事故間欠缺因果關係,可能不得請求賠償。
就本案「輕微刮傷」之情形,應審酌:
一般輕微刮傷修復時間約1至3日,若修理期間過長,超過合理範圍部分之營業損失可能不被認可。
營業損失金額應以該司機過去3至6個月之平均日收入計算,並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方(計程車司機)應就其主張之損害事實負舉證責任,需提供:
若對方無法提供充分證明,當事人可主張其請求欠缺依據。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本案計程車車體受有刮傷,該修理費用屬於財物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惟賠償金額應以回復原狀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限,建議取得2至3家修理廠估價進行比較。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2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儘速處理和解或訴訟事宜。
在對方提出營業損失賠償時,應要求提供:
以「輕微刮傷」為前提:
若達成和解,務必在和解書中載明:
若對方請求金額過高且不願妥協:
關於計程車司機請求修理期間之營業損失賠償,考量計程車屬營業用車輛,其修理期間可能產生營業收入損失,此項請求在法律架構下應屬合理。惟營業損失賠償仍需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及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
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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