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該如何向對方索取財損費呢 包含數位相機記憶卡損壞、手機相機鏡頭失焦、交通費用、薪水費用及身上安全帽、衣服、褲子等,對方肇責較大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受有多項財物損害,包含:
經初步判斷,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當事人欲向對方索取相關財損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對方因過失(違反交通規則或注意義務)造成車禍,導致當事人財物受損,應構成侵權行為。若經車禍鑑定確認對方肇事責任較大,對方應依其過失程度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駕駛人證明自己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此為過失推定責任,只要在使用動力車輛中造成損害,駕駛人即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無過失。相較於一般侵權行為,此規定對受害人之舉證責任較為有利。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本案中以下項目應屬可請求之財物損害:
舉證建議:
因車禍衍生之必要交通費用,應屬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之損害,包含:
舉證建議:保留計程車收據、大眾運輸票根,或以合理距離計算車資。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當事人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可能得請求:
注意事項:薪資損失之請求需以確有身體傷害且影響工作能力為前提,建議檢附完整醫療證明以資佐證。
實務上,即使對方肇責較大,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仍會依照肇事責任比例分擔賠償金額。此涉及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舉例說明:
重要提醒:建議申請「車禍鑑定」以確定肇事責任比例,作為求償依據。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若對方主張其行為係為避免更大危險,惟仍應審酌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依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若對方主張緊急避險,仍需審查危險發生是否可歸責於對方。
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確定肇事責任比例,作為求償依據。
製作詳細的「求償明細表」,逐項列出:
和解書必備條款:
和解書應載明:
關鍵注意事項:
若私下和解談不攏,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優點:
申請方式:
若調解仍不成立,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前建議:
若對方有投保,可能涵蓋:
申請方式:
車禍發生後之處理時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理賠人身傷害,不包含財物損失,因此本案的財損項目需向對方或其任意險求償。
「誰主張、誰舉證」,所有求償項目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會審查求償金額的合理性:
即使對方肇責較大,也應避免漫天要價:
建議求償金額可略高於底線,保留談判讓步空間,但仍需在合理範圍內。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若委託他人代為和解,應注意代理權限之範圍,避免日後爭議。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和解書有瑕疵導致無效,仍可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建議和解書內容應審慎擬定。
關於本案車禍財損求償事宜,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考量時間、金錢成本,建議優先嘗試和解:
若和解不成,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但需注意時效限制:
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求償金額,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審理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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