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機車騎士超速行駛,於轉彎視線死角處撞上違規行駛於道路上的大型堆高機。現場無交通指揮人員及三角錐等警示設施。雙方均有違規行為,需釐清肇事責任分配比例。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機車騎士於轉彎視線死角處超速行駛,應屬違反上開規定。
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應屬違反該規定。
綜合上述,機車騎士可能涉及下列過失:
堆高機屬特殊車輛,若未經許可行駛於一般道路,應屬違規行為。此外,大型車輛於道路作業時,依道路交通管理實務,應設置適當之警示標誌及配置交通指揮人員,以維護交通安全。本案堆高機未設置三角錐等警示設施,亦無交通指揮人員,可能增加事故發生之危險性。
綜合上述,堆高機駕駛可能涉及下列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雙方均有過失,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依各自過失程度減輕賠償金額。
本案若有人員傷亡,雙方均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之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雙方均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雙方過失行為均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 機車騎士之過失程度評估
機車騎士超速行駛,且於視線死角處未減速慢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超速行駛可能為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因速度過快導致反應時間不足,無法及時煞停或閃避。依實務見解,超速行駛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影響,應負擔較高比例之責任。
考量上述因素,機車騎士之過失程度可能較高,建議責任比例約為60-70%。
2. 堆高機駕駛之過失程度評估
堆高機違規行駛於道路,且未設置警示標誌及配置交通指揮人員,增加事故發生之危險性。然而,堆高機本身為靜態或低速移動,相對危險性較低。若堆高機已設置適當警示,機車騎士應有機會及時發現並採取避讓措施。
考量上述因素,堆高機駕駛之過失程度可能較低,建議責任比例約為30-4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規定:「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雙方違規行為均應受行政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若本案涉及刑事責任,應依法移送處理。
機車騎士超速行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受罰。堆高機違規行駛於道路,亦應依相關規定受罰。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依法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配合製作筆錄,並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製作筆錄時,應詳細閱讀內容後再簽名,避免不利陳述。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肇事責任分配建議如下:
此分配考量因素包括:
惟實際責任比例仍需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上述建議僅供參考。
若本案有人員傷亡,雙方均可能面臨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追訴。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6個月。建議當事人積極與對方和解,爭取緩起訴或減輕刑責。
1. 若您為機車騎士
雖可能負主要責任,但仍可向堆高機方請求其過失比例之賠償。建議先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不足部分再依過失比例向對方請求。
2. 若您為堆高機方
可主張對方超速為主因,減輕自身賠償責任,並強調對方於視線死角未減速之過失。但需承擔未設警示標誌之責任。
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建議當事人注意時效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建議當事人通知自身保險公司,提供完整事故資料,依責任比例進行理賠協商。
和解可避免訴訟勞費,並在刑事上爭取較輕處分。建議當事人優先考慮和解。
和解金額應依雙方過失比例及實際損害計算,包括醫療費用、修車費用、工作損失等。
和解書應明確記載雙方責任比例、賠償金額及拋棄其他請求權,以避免日後爭議。
建議當事人注意時效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醫療單據、修車費用單據、工作損失證明、診斷證明書等應妥善保存,作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在責任未確定前,建議當事人避免承認全部過失。筆錄內容應詳細閱讀後再簽名,避免不利陳述。
關於本案機車騎士超速於轉彎視線死角處撞上違規行駛之堆高機,雙方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建議肇事責任分配為:機車騎士60-70%(主因)、堆高機駕駛30-40%(次因)。
考量機車騎士超速行駛且於視線死角處未減速慢行,可能為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建議負擔較高比例之責任。堆高機違規行駛且未設警示標誌,可能為事故發生之次要原因,建議負擔較低比例之責任。
建議當事人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情況,優先考慮和解以減少訟累,並依法定程序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責任比例仍需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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