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車禍因左轉而造成追撞 對方調解開出100000賠償金 調解不成告上法院 審理期間對方傳做證人 對方強調手部骨折 但掉出救護車醫院的病理資料 寫骨頭無異常 對方又說有第二間的證明 調出資料後資料顯示車禍當天只有挫傷 經過12天後就變成有骨折的證明 開庭期間 對方一直說我女兒撞到他 但是只是因為女兒左轉他從後方追撞造成車禍 對方一直說我們撞他又說有骨折但資料顯示跟骨折無關 現在又要掉第三間的就醫紀錄一直開庭開不完我該怎麼做謝謝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情要點如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中,關於肇事責任之認定,依您所述「女兒左轉,對方從後方追撞」之情形,若令千金已完成左轉動作後遭後方追撞,對方應負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反之,若令千金於左轉過程中遭撞,則需確認是否已打方向燈、是否禮讓直行車等情節,方能判斷雙方過失比例。
建議立即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必要時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關於對方主張之傷勢,依您提供之資訊,存在以下疑點: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須證明損害與加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對方於事故當天多次就醫均未發現骨折,卻於12天後始出現骨折診斷,其間因果關係顯有疑義,可能存在其他致傷原因(如二次傷害、其他事故等)。
建議於訴訟中: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若經鑑定認定雙方均有過失,法院應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參考實務見解,責任比例可能如下: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需注意:
若對方確有偽造、變造醫療證明或虛報傷勢之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此部分需有充分證據證明,建議審慎評估後再行主張。
答辯狀應包含以下主張:
若法院建議再次調解,可依鑑定結果評估和解金額:
和解時應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肇事責任鑑定、醫療因果關係鑑定等專業問題,且對方持續提出新的醫療證明,訴訟程序可能較為複雜,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理由如下:
律師費用參考:民事訴訟約新台幣50,000元至100,000元(視案件複雜度而定)。可評估若勝訴可省下之賠償金額與律師費用之比較。
本案關鍵在於肇事責任之認定及對方傷勢與事故間因果關係之證明。依您所述,對方自後方追撞,且事故當天多次就醫均未發現骨折,12天後始出現骨折診斷,其間因果關係顯有疑義。
建議優先處理事項:
請保持信心,只要證據充分,法院應會依證據做出公正判決。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包括警方製作之事故相關文件、對方已提出之醫療證明、雙方往來紀錄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訴訟策略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完整事證判斷,實際處理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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