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交通事故糾紛,委託人駕駛車輛左轉時,與對方直行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對方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目前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雙方需進行筆錄製作。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案委託人為左轉車輛,依法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若未禮讓而發生事故,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
然而,肇事責任之判斷應綜合考量雙方是否違反交通規則:
委託人(左轉車)應注意事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是否已盡注意義務,確認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足以安全左轉
對方(直行車)可能之違規情形:
是否超速行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是否未注意車前狀況
是否有其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形
若對方直行車亦有違規情形(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則雙方可能均具有過失,應依各自過失程度分擔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委託人之駕駛行為具有過失,且造成對方受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對方亦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對方直行車亦有違規情形(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委託人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實務上,法院會依雙方過失程度,採比例制分配責任。例如:
具體比例仍需依個案事實及車禍鑑定結果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製作筆錄時應注意: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委託人:
建議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於事故發生後:
考量刑事和解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與否之決定,建議:
依目前資訊初步評估,若委託人為左轉車,依交通規則應禮讓直行車,可能被認定具有較大過失。然而,若對方直行車亦有違規情形,則可主張與有過失:
具體比例仍需依個案事實及車禍鑑定結果認定。
若委託人需負賠償責任,可能包括:
但可主張與有過失,依對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建議確認保險投保情形:
本案委託人為左轉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初步判斷可能負有過失責任。然而,若對方直行車亦有違規情形(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則可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賠償責任。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建議委託人: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建議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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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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