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摩托車出停車場,往前離開立柱的時候撞到前面的機車。改機車直接往左側原地倒地造成外殼擦傷。因機車倒底壓到左腳受傷。留字條請對方聯繫我。 對方說他是改造車。發了他認為我有刮傷的圖片。請問是要賠償所有改裝的金額嗎?
本案涉及一起停車場機車碰撞事故。當事人騎乘摩托車自停車場駛出,於離開立柱時撞擊前方機車,導致該機車向左側倒地,造成外殼擦傷;當事人左腳亦遭倒地機車壓傷。事後當事人已留字條請對方聯繫。對方主張其機車為改裝車,並提供照片指稱有刮傷,要求賠償改裝零件費用。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當事人是否需賠償對方改裝零件之全額費用?以及當事人自身受傷之權益如何主張?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騎乘機車駛出停車場時撞擊前方機車,若經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
(1)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2)行為須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3)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4)受害人須受有損害
本案若當事人確有駕駛疏失,應符合上述要件,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財物損害賠償範圍,應依循以下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實務上,機車零件損壞多以金錢賠償方式處理。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即「損害填補原則」,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不得使被害人因此獲得不當得利。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重點在於「所減少之價額」,而非物品之原始價值或重置成本。
關於對方主張之改裝零件賠償,應注意以下要點:
對方應舉證證明:
改裝零件既已使用一段時間,其價值應隨使用年限遞減。賠償時應扣除合理折舊,不得要求以新品價格賠償,否則將使被害人獲得不當得利,違反民法第216條之損害填補原則。
並非所有改裝零件之損害均應賠償。若改裝零件屬裝飾性質,非車輛正常使用所必需,其賠償範圍可能受到限制。賠償應以「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限(民法第213條第3項參照)。
若改裝零件僅部分受損(如外殼擦傷),不應賠償整組零件之費用,而應按實際受損比例計算。
當事人左腳遭倒地機車壓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若對方機車之停放位置或狀態有不當之處,當事人亦得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包括:
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以利後續求償。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對方機車之停放位置不當,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可能構成與有過失,當事人之賠償責任可能因此減輕。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
惟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提出告訴始得追訴,且可透過和解撤回告訴。
若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避免刑事訴訟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雙方同意不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
本案若經警方認定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記點處分。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保險給付項目包括:
本案中:
惟強制險僅理賠「人身傷害」,不理賠「財物損失」。機車維修費用須透過第三人責任險或民事求償處理。
當事人應依保險契約約定,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調查,包括提供事故經過說明、相關證據等。
若雙方對肇事責任有爭議,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報警處理,理由如下:
處理方式:
聯絡方式:
改裝零件賠償應考量:
參考公式: 合理賠償金額 = 購買價格 × (1 - 折舊率 × 使用年數) × 受損比例
建議選擇安全、公開之場所:
應避免: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重要條款:
明確約定:
應明確約定:「本和解賠償範圍包含本次車禍之所有損害(含財產損失、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雙方同意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對方提出任何民事、刑事請求。」
約定:「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權,並不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
約定:「若任一方違反本和解條件,願無條件賠償他方新台幣○○元違約金。」
約定:「甲方已收訖乙方給付之賠償金○○元。乙方已收訖甲方給付之賠償金○○元。」
若私下和解不成,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調解仍不成立,可考慮:
惟訴訟前應評估:
建議:若金額不大,應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避免訴訟。
應對策略:
應堅持報警處理,理由:
若對方拒絕,當事人可自行報警。
保護措施:
務必注意以下期限:
建議:即使欲和解,亦可先提告保留權利,和解成立後再撤告,避免超過期限而喪失權益。
當事人不需賠償對方改裝零件之全額費用。依民法第196條、第213條及第216條規定,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且應扣除折舊。對方應舉證證明哪些改裝零件確實因本次碰撞受損,以及受損程度。賠償金額應按「購買價格 × (1 - 折舊率 × 使用年數) × 受損比例」計算,且應審查修復之必要性。
當事人左腳遭倒地機車壓傷,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亦得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建議立即就醫並保留所有單據,以利後續求償。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報警處理,以建立正式紀錄、保障雙方權益,並利於保險理賠。和解時應注意和解書內容之完整性,特別是賠償範圍及撤告條款。若和解不成,可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若和解不成:
當事人雖為碰撞之一方,但亦受有傷害,法律保障的是「合理賠償」,而非「無限賠償」。對方要求賠償改裝零件全額可能不合理,當事人有權拒絕並主張合理金額。同時,當事人自身之醫療費用等損失,亦得向對方主張賠償。
建議當事人在做出重大決定前,可諮詢專業律師取得更詳細之法律建議。如需進一步協助,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手機加02),或前往各地律師公會尋求法律諮詢。
免責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需視個案事實、證據及法院判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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