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改裝機車造成倒地受傷,要賠償所有改裝費用嗎?

騎摩托車出停車場,往前離開立柱的時候撞到前面的機車。改機車直接往左側原地倒地造成外殼擦傷。因機車倒底壓到左腳受傷。留字條請對方聯繫我。 對方說他是改造車。發了他認為我有刮傷的圖片。請問是要賠償所有改裝的金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起停車場機車碰撞事故。當事人騎乘摩托車自停車場駛出,於離開立柱時撞擊前方機車,導致該機車向左側倒地,造成外殼擦傷;當事人左腳亦遭倒地機車壓傷。事後當事人已留字條請對方聯繫。對方主張其機車為改裝車,並提供照片指稱有刮傷,要求賠償改裝零件費用。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當事人是否需賠償對方改裝零件之全額費用?以及當事人自身受傷之權益如何主張?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騎乘機車駛出停車場時撞擊前方機車,若經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

(1)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2)行為須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3)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4)受害人須受有損害

本案若當事人確有駕駛疏失,應符合上述要件,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賠償範圍之認定原則

關於財物損害賠償範圍,應依循以下法律規定:

  1. 回復原狀原則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1. 金錢賠償之補充性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實務上,機車零件損壞多以金錢賠償方式處理。

  1. 損害賠償之範圍限制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即「損害填補原則」,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不得使被害人因此獲得不當得利。

  1. 物之毀損賠償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重點在於「所減少之價額」,而非物品之原始價值或重置成本。

(三)改裝零件賠償之特殊性

關於對方主張之改裝零件賠償,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實際損害之舉證責任

對方應舉證證明:

  • 哪些改裝零件確實因本次碰撞受損
  • 改裝零件之原始購買價格及時間
  • 受損程度及修復必要性
  1. 折舊之扣除

改裝零件既已使用一段時間,其價值應隨使用年限遞減。賠償時應扣除合理折舊,不得要求以新品價格賠償,否則將使被害人獲得不當得利,違反民法第216條之損害填補原則。

  1. 必要性之審查

並非所有改裝零件之損害均應賠償。若改裝零件屬裝飾性質,非車輛正常使用所必需,其賠償範圍可能受到限制。賠償應以「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限(民法第213條第3項參照)。

  1. 受損比例之認定

若改裝零件僅部分受損(如外殼擦傷),不應賠償整組零件之費用,而應按實際受損比例計算。

(四)當事人自身權益之主張

當事人左腳遭倒地機車壓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若對方機車之停放位置或狀態有不當之處,當事人亦得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包括:

  1. 醫療費用:掛號費、診療費、藥費等實際支出
  2. 工作損失:因受傷無法工作所減少之收入(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失利益)
  3.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而定

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以利後續求償。

(五)與有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對方機車之停放位置不當,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可能構成與有過失,當事人之賠償責任可能因此減輕。

二、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

  1. 對方若有受傷:當事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2. 當事人自身受傷:對方亦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惟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提出告訴始得追訴,且可透過和解撤回告訴。

(二)刑事和解之重要性

若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避免刑事訴訟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雙方同意不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本案若經警方認定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記點處分。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保險給付項目包括: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失能給付
  • 死亡給付

本案中:

  1. 當事人之強制險:可理賠對方之體傷(若有)
  2. 對方之強制險:可理賠當事人之腳傷

惟強制險僅理賠「人身傷害」,不理賠「財物損失」。機車維修費用須透過第三人責任險或民事求償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保險理賠之配合義務

當事人應依保險契約約定,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調查,包括提供事故經過說明、相關證據等。

(二)肇事責任鑑定

若雙方對肇事責任有爭議,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執行)

(一)報警處理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報警處理,理由如下:

  1. 建立正式紀錄:警方將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事故發生之正式證明
  2. 釐清肇事責任: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有助於責任認定
  3. 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日後各說各話,產生爭議
  4. 保險理賠需要:多數保險公司要求須有警方紀錄始予理賠

處理方式:

  • 撥打110或前往事故地點轄區派出所
  • 說明為車禍當事人,當時已留字條,現欲補報案
  • 攜帶身分證、行照、駕照、保險卡等文件

(二)就醫並保留證據

  1. 立即就醫
  • 至醫院檢查左腳傷勢
  • 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 保留所有收據(掛號費、藥費、診療費等)
  1. 拍攝存證
  • 當事人腳傷照片(多角度拍攝)
  • 對方機車受損照片(含整體及細部)
  • 當事人機車受損照片(若有)
  • 事故現場照片(若可能)

(三)通知保險公司

  1. 當事人之強制險:可理賠對方體傷(若有)
  2. 當事人之第三人責任險:可理賠對方財損(若有投保)
  3. 對方之強制險:可理賠當事人之腳傷

聯絡方式:

  • 查看保險卡上的理賠專線
  • 告知發生車禍,詢問理賠範圍及應備文件
  • 請保險公司派員協助處理

二、和解談判策略

(一)和解前準備

  1. 向對方索取資料
  • 改裝零件購買發票(確認購買時間、金額)
  • 維修廠估價單(需詳列受損項目及金額)
  • 改裝零件照片(事故前後對比)
  • 對方身分證影本、聯絡方式
  1. 自行準備資料
  • 當事人之醫療單據
  • 當事人機車維修估價(若有受損)
  • 計算當事人之損失總額
  1. 計算合理賠償金額

改裝零件賠償應考量:

  • 購買價格
  • 使用年限及折舊率
  • 實際受損程度
  • 修復必要性

參考公式: 合理賠償金額 = 購買價格 × (1 - 折舊率 × 使用年數) × 受損比例

(二)和解談判原則

  1. 態度誠懇但堅定
  • 表達願意負責之態度
  • 堅持「合理賠償」原則,不接受不當要求
  1. 提出對等請求
  • 說明當事人亦受傷,亦有損失
  • 建議「雙方損失互抵」或「各自透過保險理賠」
  1. 善用保險資源
  • 告知對方可透過強制險理賠體傷
  • 說明第三人責任險可協助處理財損
  1. 保持理性溝通
  • 避免情緒化爭執
  • 以事實及法律為基礎進行協商

(三)和解地點選擇

建議選擇安全、公開之場所:

  1. 警察局(最推薦)
  • 安全有保障
  • 可請警方提供和解書範本
  • 和解成立可當場銷案
  1. 調解委員會
  • 有專業調解委員協助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 免費服務
  1. 公共場所
  • 如便利商店、速食店
  • 建議攜帶親友陪同
  • 避免單獨赴約

應避免:

  • 到對方家中
  • 到偏僻地點
  • 單獨赴約(若對方態度不佳)

三、和解書撰寫要點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重要條款:

(一)當事人資料

  •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
  • 車輛資料(車號、車種)

(二)事故經過

  • 時間、地點、經過簡述

(三)賠償內容

明確約定:

  • 賠償項目及金額
  • 給付方式(現金或匯款)
  • 給付期限
  • 或約定「雙方損失互抵,互不請求」

(四)賠償範圍(重要)

應明確約定:「本和解賠償範圍包含本次車禍之所有損害(含財產損失、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雙方同意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對方提出任何民事、刑事請求。」

(五)撤告條款

約定:「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權,並不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

(六)違約條款

約定:「若任一方違反本和解條件,願無條件賠償他方新台幣○○元違約金。」

(七)收訖條款

約定:「甲方已收訖乙方給付之賠償金○○元。乙方已收訖甲方給付之賠償金○○元。」

(八)簽名蓋章

  • 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
  • 註明日期
  • 和解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警方留存一份)

四、和解不成之替代方案

(一)申請調解

若私下和解不成,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 優點
  • 有專業調解委員協助
  • 調解成立後具強制執行力
  • 免費服務
  • 可避免訴訟
  1. 申請方式
  • 至事故地或雙方任一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
  • 填寫調解聲請書
  • 攜帶身分證、相關證據
  1. 注意期限
  • 刑事部分:須在6個月告訴期限內
  • 民事部分:2年時效內

(二)提起訴訟

若調解仍不成立,可考慮:

  1. 刑事告訴(若對方或當事人有受傷)
  • 至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期限: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 可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1. 民事訴訟
  • 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時效:2年內
  •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惟訴訟前應評估:

  • 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
  • 時間成本(可能耗時半年至一年以上)
  • 勝訴機率(依肇事責任比例)

建議:若金額不大,應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避免訴訟。

五、特殊情況處理

(一)對方態度惡劣或要求過高

應對策略:

  1. 保持冷靜,不當場答應
  • 告知需要時間評估
  • 請對方提供書面資料
  1. 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律師(可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
  • 請保險公司協助談判
  1. 善用法律程序
  • 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評估合理金額
  • 必要時提起訴訟,由法官認定

(二)對方要求私了不報警

應堅持報警處理,理由:

  • 無法證明事故經過
  • 日後對方可能反悔
  • 保險公司可能拒絕理賠
  • 當事人受傷權益無法保障

若對方拒絕,當事人可自行報警。

(三)發現對方機車原有損傷

保護措施:

  1. 拍照存證
  • 拍攝對方機車所有損傷
  • 包含明顯與本次事故無關之舊傷
  1. 要求對方說明
  • 請對方指出哪些為本次事故造成
  • 舊傷部分不予賠償
  1. 申請鑑定
  • 若爭議過大,可申請車輛鑑定
  • 由專業技師判定損傷原因

六、時效提醒

務必注意以下期限:

  • 刑事告訴:6個月(自事故發生日起算)
  • 民事求償:2年(自知悉損害時起算)
  • 強制險理賠:2年(自事故發生日起算)
  • 和解撤告: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過期無法撤告)

建議:即使欲和解,亦可先提告保留權利,和解成立後再撤告,避免超過期限而喪失權益。

肆、結論

一、核心結論

  1. 關於改裝零件賠償

當事人不需賠償對方改裝零件之全額費用。依民法第196條、第213條及第216條規定,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且應扣除折舊。對方應舉證證明哪些改裝零件確實因本次碰撞受損,以及受損程度。賠償金額應按「購買價格 × (1 - 折舊率 × 使用年數) × 受損比例」計算,且應審查修復之必要性。

  1. 關於當事人自身權益

當事人左腳遭倒地機車壓傷,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亦得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建議立即就醫並保留所有單據,以利後續求償。

  1. 關於處理程序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報警處理,以建立正式紀錄、保障雙方權益,並利於保險理賠。和解時應注意和解書內容之完整性,特別是賠償範圍及撤告條款。若和解不成,可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二、具體建議

(一)立即執行事項

  1. 報警補報案
  2. 就醫檢查腳傷並保留單據
  3. 通知保險公司
  4. 拍攝所有相關照片存證

(二)短期執行事項

  1. 取得診斷證明書
  2. 向對方索取改裝零件資料
  3. 計算合理賠償金額
  4. 準備和解談判

(三)中期執行事項

  1. 與對方約定和解時間地點
  2. 準備和解書
  3. 進行和解談判
  4. 簽署和解書並銷案

(四)備案措施

若和解不成:

  1. 申請調解
  2. 諮詢律師
  3.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三、最後提醒

  1. 保持理性:車禍已發生,重點在於妥善處理
  2. 保留證據:所有單據、照片、對話紀錄均應保存
  3. 尋求協助:不確定時應諮詢專業人士
  4. 保護權益:不應因為是肇事者就放棄自身權利

當事人雖為碰撞之一方,但亦受有傷害,法律保障的是「合理賠償」,而非「無限賠償」。對方要求賠償改裝零件全額可能不合理,當事人有權拒絕並主張合理金額。同時,當事人自身之醫療費用等損失,亦得向對方主張賠償。

建議當事人在做出重大決定前,可諮詢專業律師取得更詳細之法律建議。如需進一步協助,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手機加02),或前往各地律師公會尋求法律諮詢。

免責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需視個案事實、證據及法院判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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