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後方機車駕駛人跨越雙黃線超車,於超車過程中撞擊前方正在路口左轉之車輛。此類案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過失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機車駕駛人跨越雙黃線超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規定,此行為應屬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過失行為。
關於左轉車輛駕駛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若左轉車輛駕駛人未依規定操作,可能構成過失。
若雙方駕駛人均有過失,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內部求償時應依過失比例分擔。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被害人本身為肇事駕駛人之一,法院應依各自過失程度減輕賠償金額。
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若機車有搭載乘客受傷,乘客向左轉車駕駛請求賠償時,可能應承擔機車駕駛人之過失。
惟具體過失比例仍需依實際事證、警方初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認定。
若造成人員受傷,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雙方駕駛人均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若不幸造成人員死亡,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依職權偵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機車駕駛人跨越雙黃線超車,應受行政罰鍰處分。
若左轉車輛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形(如未打方向燈、不當左轉等),亦應受相應之行政罰鍰處分。
不論肇事責任歸屬,受害人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每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死亡給付200萬元,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
若當事人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應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惟違規超車行為可能影響理賠,應注意保險契約之約定。
應於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準備理賠申請文件。
若不服警方初判表結果或雙方對肇事責任有重大爭議,建議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不服鑑定結果,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建議於取得初判表或鑑定報告後,確認損害範圍及金額後進行和解協商。和解內容應包含:
和解方式可選擇私下和解(建議公證)、調解委員會調解(具有執行力)或法院和解(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若無法和解,應準備:
精神慰撫金應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傷勢嚴重程度及過失程度認定,一般輕傷約3-10萬元,重傷可達數十萬元。
建議保留所有單據正本、行車記錄器影像備份、傷勢照片、診斷證明及與對方之通訊記錄。
不得私下承諾賠償金額,應經保險公司同意後處理,並注意理賠申請時限。違規行為可能影響任意險理賠。
本案機車駕駛人跨越雙黃線超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規定,應為主要肇事原因,應負較重之過失責任(約70-80%)。左轉車輛若有未盡注意義務之情形,可能負次要責任(約20-30%)。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以及行政罰鍰等法律責任,建議: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事證及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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