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設有紅綠燈之路口,依法減速並打方向燈準備左轉時,遭後方車輛追撞。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問題,需釐清雙方當事人之行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肇事責任之歸屬。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行為之合法性
(一) 路口左轉之法定程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當事人在設有紅綠燈之路口準備左轉時,已依法:
- 顯示方向燈:於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左轉方向燈,符合法定預告義務
- 減速行駛:接近路口時減速,符合安全駕駛原則
- 遵守號誌:在設有紅綠燈之路口準備左轉,應屬遵守燈光號誌之行為
上述行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 遵守號誌之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當事人在設有紅綠燈之路口準備左轉,應屬依法遵守燈光號誌之行為,享有合法之用路權。
二、後方車輛之責任
(一) 注意車前狀況義務
雖然提供之法條中未直接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但依據交通安全之基本原則,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後方車輛追撞前車,通常表示:
- 未注意車前狀況
- 未能及時發現前車減速及左轉訊號
- 煞車不及或反應不當
(二) 保持安全距離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4項規定:「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雖然本條文係針對慢車之規定,但保持安全距離之原則應適用於所有車輛。後方車輛追撞前車,顯示其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
(三) 讓行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本案中,當事人係準備左轉而非直行,後方車輛應注意前車之左轉訊號,而非期待前車讓行。當前車依法顯示左轉方向燈並減速時,後方車輛應減速或停車等待,而非繼續前進導致追撞。
三、肇事責任初步判斷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肇事責任歸屬應為:
後方車輛應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理由如下:
- 當事人依法在路口減速並顯示左轉方向燈,行為完全合法
- 後方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能及時發現前車之左轉訊號
- 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無法及時煞停
- 當事人已依法預告左轉意圖,後方車輛應注意並採取適當措施
然而,實際肇事責任仍應由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依據現場狀況、行車記錄器影像等證據綜合判斷。若當事人在左轉過程中有其他違規行為(例如未依號誌指示左轉、突然變換車道等),可能影響責任比例之認定。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若後方車輛確實負有肇事責任,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可向後方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 財產損害:車輛維修費用、拖吊費用、代步車費用等
- 人身損害(若有受傷):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二) 刑事責任
若當事人因本次事故受有傷害,可考慮對後方駕駛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 行政責任
後方駕駛人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 報警處理
- 立即撥打110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
- 請警方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筆錄
- 保留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確認警方是否有測繪現場圖及拍攝現場照片
(二) 蒐集證據
- 現場證據
- 拍攝車輛位置、損害狀況、路口號誌、標誌標線等
- 拍攝多角度照片,包括車輛相對位置、煞車痕跡等
- 記錄天候、路況、視線等環境因素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若有行車記錄器,務必立即保存影像檔案
- 製作備份以防遺失或損壞
- 影像應包含事故發生前後完整過程
- 證人資料
- 尋找目擊證人並取得聯絡方式
- 請證人提供書面證詞或聯絡資料供日後作證
- 對方資料
- 記錄對方車輛資訊(車牌號碼、廠牌型號等)
- 記錄對方駕駛人資料(姓名、聯絡方式等)
- 記錄對方保險公司及保單號碼
(三) 就醫檢查
- 即使當下無明顯外傷,仍應儘速就醫檢查
- 向醫師詳細說明事故經過及身體不適狀況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及收據
- 若有傷勢,應持續就醫並保留相關證明
- 注意就醫時間應與事故發生時間相近,以證明傷勢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二、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一) 初次鑑定
- 申請時機: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 交通事故鑑定申請書
-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現場圖、照片等相關證據
- 行車記錄器影像(若有)
- 其他有利證據
- 鑑定費用:依各縣市規定繳納鑑定費用
- 鑑定結果:鑑定委員會將依據現場狀況、法規等綜合判斷肇事責任
(二) 覆議申請
- 若不服初次鑑定結果,可於收到鑑定書後30日內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 覆議以一次為限
三、民事求償
(一) 損害項目
若因本次事故受有損害,可向後方駕駛人請求:
- 財產損害
- 車輛維修費用(應取得合理之估價單或修繕發票)
- 拖吊費用
- 代步車費用(若車輛需長時間維修且有代步需求)
- 車輛折舊損失(若有)
- 其他必要費用
- 人身損害(若有受傷)
- 醫療費用(含掛號費、診療費、藥費等)
- 看護費用(若有看護必要)
- 工作損失(因就醫或療養無法工作之損失)
- 增加生活上需要(如營養費、交通費等)
-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而定)
(二) 求償方式
- 保險理賠
- 優先與對方保險公司協商理賠
- 提供完整之損害證明文件
- 注意理賠金額是否合理
- 和解協商
- 若保險理賠不足或對方無保險,可與對方協商和解
- 和解時應製作書面和解契約
- 和解契約應載明賠償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等
- 建議請律師協助審閱和解契約
- 民事訴訟
- 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可向簡易庭提起訴訟
- 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訴訟事宜
四、刑事告訴
(一) 告訴要件
若因本次事故受有傷害,可考慮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告訴期間: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 應備文件:
- 提出方式: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 和解考量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若對方願意賠償並達成和解,可撤回告訴
- 和解時應注意:
- 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 給付方式及期限
- 是否包含所有損害項目
- 建議製作書面和解契約並請律師審閱
- 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
五、保險理賠
(一) 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 依保險契約約定,於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提供事故相關資料(警方登記聯單、現場照片等)
- 若有投保車體險,可先行申請理賠
- 若有投保乘客險或駕駛人傷害險,亦可申請理賠
(二) 向對方保險公司求償
- 確認對方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 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 提供完整之損害證明文件:
- 交通事故證明文件
- 車輛維修估價單或發票
- 醫療單據及診斷證明書(若有受傷)
- 其他損害證明
- 追蹤理賠進度,必要時可催告保險公司
六、注意事項
(一) 現場處理
- 不要當場承認過失
- 在責任歸屬未明確前,避免承認過失或簽署不利文件
- 所有陳述應以事實為基礎,避免臆測或承認責任
- 保持冷靜
- 保全證據
- 在不妨礙交通之前提下,儘量保持現場原狀
- 若需移動車輛,應先拍照記錄
(二) 證據保存
- 所有單據、照片、影像等證據應妥善保存
- 製作備份以防遺失或損壞
- 建議建立事故檔案,將所有相關文件整理歸檔
(三) 時效注意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刑事告訴權:6個月時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交通事故鑑定申請: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 覆議申請:收到鑑定書後30日內
(四) 尋求專業協助
- 若案情複雜或求償金額較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 可向各地律師公會尋求法律諮詢
-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當事人於設有紅綠燈之路口,依法減速並打方向燈準備左轉,行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後方車輛追撞前車,顯示其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應負本次事故之主要或全部肇事責任。
關於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建議當事人: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包括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等
- 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若有受傷,應儘速就醫並保留醫療證明
- 視損害情形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 若有受傷且對方不願賠償,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考量本案當事人行為合法,後方車輛可能涉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違規行為,建議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透過交通事故鑑定及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鑑定結果而定。如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