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遇非道路交通事件(如私人停車場或私人土地),事故發生至今剛好6個月,尚未進行調解程序而直接提告。當事人目前仍在治療中,無法確定最終賠償金額。現對方主動聯繫欲進行調解,當事人詢問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非道路交通事件的特殊性
根據參考案例,非道路範圍的交通事件(如私人停車場或私人土地)可能無法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因為鑑定需以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作為依據,而該條例僅適用於「道路」範圍。
法律影響:
- 無法取得正式的車禍鑑定報告作為責任歸屬依據
- 需透過其他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現場照片等)證明肇事責任
- 民事賠償請求仍可主張,不受事故地點影響
二、訴訟時效與調解時機
(一)民事賠償時效
本案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目前剛好6個月,時效尚未屆滿,仍有充分時間處理。
(二)刑事告訴期限
若涉及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期限應為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當事人提到「剛好6個月」,需確認:
- 是否已在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若已提告,可保留撤告作為和解籌碼
(三)調解與訴訟的關係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法律效果:
- 即使已提告,仍可進行調解
- 調解成立後可撤回告訴(刑事)或撤回起訴(民事)
- 調解不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兩者可並行
- 聲請調解具有時效中斷之效力
三、治療中無法確定賠償金額的處理
這是當事人目前面臨的核心問題,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一)暫緩確定最終金額
- 先不急於達成和解,避免低估損害
- 等待治療告一段落,取得完整醫療診斷證明
- 評估是否有後遺症或需長期復健
(二)可先行協商的項目
即使無法確定總額,仍可就已發生的確定費用先行協商:
- 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檢附收據)
- 已確定的工作損失(檢附薪資證明、請假單)
- 已支出的交通費、看護費等
(三)分階段和解策略
可考慮採「分階段和解」:
(1)第一階段:就已確定費用先行和解並收取部分款項
(2)第二階段:待治療結束後,再就剩餘損害(含精神慰撫金)進行協商
(3)注意:第一階段和解書須明確載明「僅就已發生費用和解,其餘損害保留請求權」
四、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
(一)和解契約的性質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法律效果:
- 和解契約一經成立,雙方應受拘束
- 和解範圍應明確載明,避免日後爭議
- 若採部分和解,應明確保留其餘請求權
(二)和解書撤回的限制
依民法第134條規定:「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實務意義:
- 和解一旦成立,原則上不得任意撤回
- 若有重大誤解或受詐欺脅迫,可能主張撤銷
- 因此和解前應審慎評估,避免倉促決定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範圍
本案可能涉及的損害賠償項目,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評估:
(一)財產上損害
包含但不限於:
- 醫療費用(已支出及預估將支出)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交通費)
- 看護費用(若需他人照顧)
- 其他必要費用
(二)非財產上損害
包含精神慰撫金,應考量:
- 傷勢嚴重程度
- 治療期間長短
- 是否有後遺症
- 對生活品質的影響
- 雙方經濟狀況
六、自力救濟的界限
(一)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實務提醒:
- 若當事人在事故當下有採取防衛或避險行為,應評估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 若對方主張當事人也有過失,可能影響賠償金額
(二)自助行為的限制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實務意義:
- 當事人不得擅自對對方採取強制措施
- 應透過合法途徑(調解、訴訟)解決爭議
- 若對方有不當行為,應立即報警或尋求法律協助
七、無權代理與損害賠償
(一)代理人資格確認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實務提醒:
- 若對方委託他人進行調解,應確認代理人身分
- 要求出示授權書或委任狀
- 避免與無權代理人達成協議,導致和解無效
(二)無效法律行為的責任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實務意義:
- 若和解書因故無效(如代理人無權代理),可能產生損害賠償問題
- 因此和解前應確認對方身分及代理權限
參、處理建議
一、接聽電話的應對原則
當對方來電欲調解時,建議採取以下態度:
(一)保持開放但謹慎的態度
應該做的:
- 表達願意和解的意願,但說明目前仍在治療中
- 告知需等待治療告一段落才能確定完整損害
- 詢問對方是否願意先就已發生費用進行協商
不應該做的:
- 不要在電話中承諾任何具體金額
- 不要說「隨便賠一點就好」等輕率言論
- 不要因對方催促而倉促決定
(二)記錄對話內容
- 記下對方來電時間、談話內容
- 若可能,以錄音方式保存(需告知對方)
- 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的參考
二、具體處理步驟建議
步驟一:評估現況(1至2週內完成)
(1)確認訴訟狀態
- 刑事告訴是否已在6個月內提出?
- 民事訴訟是否已起訴?目前進度為何?
(2)盤點已發生損害
- 整理所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
- 計算已支出的交通費、看護費
- 評估工作損失(薪資證明、請假證明)
(3)評估未來損害
- 詢問醫師預估治療期間
- 是否可能有後遺症或需長期復健
- 是否影響工作能力
步驟二:決定調解策略(評估後立即執行)
方案A:暫緩調解,等待治療結束
- 適用情況:傷勢較重、可能有後遺症、治療期不長(1至3個月內可結束)
- 優點:可完整評估損害,避免低估賠償
- 缺點:時間拖長,對方可能失去和解意願
- 回應對方:「我很願意和解,但目前還在治療中,醫師說還需要X個月,等治療告一段落我們再來談,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平。」
方案B:分階段和解
- 適用情況:治療期較長、需要資金週轉、對方和解意願強
- 優點:可先取得部分款項,減輕經濟壓力
- 缺點:需簽訂兩次和解書,程序較複雜
- 回應對方:「我願意先就已經發生的費用和解,但因為還在治療,其他損害等治療結束後再談。」
方案C:預估總額和解
- 適用情況:傷勢輕微、治療接近尾聲、急需結案
- 優點:一次解決,省時省力
- 缺點:可能低估損害,日後無法再請求
- 注意:務必保守估算,寧可高估不要低估
步驟三:進行調解協商
(1)選擇調解地點
- 建議選擇警察局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 避免在私人場所或對方指定地點
- 可攜帶信任的親友陪同
(2)準備調解文件
- 所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正本或影本
- 薪資證明、請假證明
- 其他費用單據(交通費、看護費等)
- 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3)調解談判要點
-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
- 清楚說明各項損害及金額依據
- 預留談判空間,不要一開始就說底線
- 若採分階段和解,務必在和解書中載明「保留其餘請求權」
步驟四:簽訂和解書
和解書必備條款:
(1)當事人資料
(2)事故基本資料
(3)和解範圍(重要)
- 完全和解:「雙方就本次事故所生之一切損害達成和解,當事人拋棄其餘請求權。」
- 部分和解:「雙方就本次事故截至X年X月X日已發生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達成和解,其餘損害(包含後續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保留請求權,待治療結束後另行協商。」
(4)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明確金額:「甲方應給付乙方新台幣XX元整」
- 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 給付期限:「於X年X月X日前給付」
- 務必載明「收訖」:「乙方已收訖上開款項,特此確認。」
(5)刑事撤告條款(若已提告)
- 「乙方同意於收受上開款項後,立即向○○地方檢察署撤回對甲方之過失傷害告訴。」
- 或「乙方承諾不對甲方提起任何刑事告訴。」
(6)不得再行請求條款(完全和解時)
- 「雙方同意就本次事故,除本和解書所載內容外,不得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請求。」
(7)簽名蓋章
- 雙方親自簽名、蓋章
- 註明簽約日期
- 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三、特殊情況處理
(一)對方態度強硬或出言威脅
- 立即中止協商,不要被恐嚇
- 記錄對方言行,必要時報警
- 堅持透過正式管道(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處理
(二)對方提出的金額過低
- 不要立即拒絕,詢問對方計算依據
- 提出自己的損害清單及金額
- 說明「這是我的實際損失,有單據可證明」
- 若差距過大,可表示「我再考慮看看」,不要當場決裂
(三)對方要求立即決定
- 不要被催促,這是談判技巧
- 回應:「這是重要決定,我需要時間考慮」
- 可以說:「我需要跟家人討論」或「我想諮詢律師意見」
(四)擔心對方事後反悔
- 和解書務必寫清楚、寫完整
- 若對方尚未提告,請對方先簽好撤告狀交給您保管
- 若對方已提告,在和解書中明定撤告期限
- 考慮採「先給付、後撤告」或「同時履行」方式
四、風險提醒
(一)過早和解的風險
最大風險:低估損害
- 治療中可能發現新的傷勢或併發症
- 可能需要長期復健或二次手術
- 可能影響工作能力,造成長期收入損失
- 一旦簽訂完全和解書,日後無法再請求
(二)拖延和解的風險
可能面臨的問題:
- 對方和解意願降低
- 證據可能隨時間消失或模糊
-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增加時間成本
- 刑事部分若超過6個月未提告,將無法追訴
(三)非道路事故的特殊風險
舉證責任較重:
- 無法取得正式鑑定報告
- 需自行蒐集證據證明對方過失
- 建議保存: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證人證詞等
- 若證據不足,可能影響求償金額
五、建議時間表
- 立即:(1)確認訴訟狀態(2)整理已發生損害清單(3)諮詢醫師預估治療期
- 1週內:(1)決定調解策略(方案A、B或C)(2)準備調解所需文件(3)回覆對方調解意願及時間
- 2週內:(1)若採方案B,進行第一階段調解(2)若採方案A,告知對方預計可調解時間
- 治療結束後:(1)取得完整診斷證明(2)計算總損害金額(3)進行最終調解或訴訟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基於當事人目前「仍在治療中、無法確定賠償金額」的狀況,考量本案涉及非道路交通事件之特殊性,建議採取「方案B:分階段和解」或「方案A:暫緩調解」:
優先建議:方案B(分階段和解)
(1)先就已確定費用和解,取得部分款項
(2)在和解書中明確保留其餘請求權
(3)待治療結束後再進行第二階段協商
理由:
- 可先緩解經濟壓力
- 展現和解誠意,維持對方和解意願
- 保留完整求償權利,不會低估損害
- 符合民法第129條關於時效中斷之規定
次要建議:方案A(暫緩調解)
若治療期不長(1至3個月內可結束),可考慮等待治療結束後一次和解。
理由:
- 可完整評估所有損害
- 一次解決,避免多次協商
- 程序較簡單
二、接聽對方電話的建議回應
建議話術:
「謝謝您願意和解,我也希望能盡快解決這件事。不過我現在還在治療中,醫生說還需要大約X個月的時間。我有兩個想法:
第一個是,我們可以先就我已經花的醫藥費、交通費這些確定的費用先談,我這邊有收據可以給您看。等我治療結束後,我們再談剩下的部分。
第二個是,等我治療結束後,我們一次把所有的費用談清楚,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平,也不用談兩次。
您覺得哪一種方式比較好?我們可以約個時間,到警察局或調解委員會好好談。」
三、最重要的提醒
(1)不要急於和解:治療中無法確定損害,寧可多等待也不要低估
(2)和解書要寫對:務必載明和解範圍、收訖、撤告等條款,避免日後爭議
(3)保留證據:所有單據、診斷證明都要保存好,作為求償依據
(4)確認代理權限:若對方委託他人協商,應確認代理人身分及授權範圍
(5)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諮詢律師,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