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前陣子發生車禍事故,肇事對方應負賠償責任,惟對方尚未履行賠償義務。目前對方因其他案件入獄服刑,當事人詢問如何進行求償程序。
對方雖因其他案件入獄服刑,但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因刑事責任的執行而免除。當事人的求償權利仍然存在,僅是執行程序需要調整。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車禍事故中,若對方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或財產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重要提醒:當事人應確認車禍發生日期,若接近2年時效,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保全權利,避免超過時效而喪失請求權。
若車禍涉及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需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1. 向對方投保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確認對方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若有投保,可一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範圍較強制險更廣。
若保險理賠不足或對方未投保,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 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若車禍涉及刑事責任且尚在偵查或審理階段: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若車禍涉及多人共同侵權,各加害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若對方係因執行職務而發生車禍,其僱用人可能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一併向僱用人求償。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當事人可考慮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透過互相讓步達成和解,以終止爭執。
向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檢附:
若損害金額扣除強制險後仍有不足,且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建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起訴狀應載明:
向管轄法院(車禍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所有與車禍相關之支出都應保留單據正本,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關於車禍求償事宜,考量對方目前入獄服刑之情形,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即使對方目前在監服刑,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因此免除。當事人仍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待對方出獄後有收入時,亦可持續執行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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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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