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遭遇車禍事故,經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無肇事責任,惟對方因車禍導致骨折受傷,並對當事人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違反注意義務)
(2) 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
(3) 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當事人無肇事責任,此雖非最終肇責認定,但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初判表認定無肇事責任,代表警方初步認為當事人未違反交通規則,應已盡一般注意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告訴人需證明當事人有過失。若無法證明當事人違反注意義務,應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1) 當事人已盡注意義務,無違反交通規則
(2) 對方可能有肇事責任(如違規、未注意車前狀況等)
(3) 傷害結果與當事人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尚待釐清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為和解協商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當事人確無過失,則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應不成立。惟即使刑事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對方仍可能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若需負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之賠償項目: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
(1) 醫療費用
(2) 看護費用
(3) 工作損失(減少勞動能力)
(4)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精神,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使當事人無肇事責任,對方仍可向當事人投保之強制險請求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為新台幣二十萬元。對方因骨折受傷,可能符合強制險理賠範圍。
建議調閱完整車禍現場圖、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包括自己、對方及路口監視器),並尋找現場目擊證人,記錄當時路況、天候、號誌秒數等資訊。
若對初判表結果有疑慮,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報告具專業性,對檢察官判斷應有重要影響。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詳細說明當時路況、車速、煞車時機等,強調已盡注意義務,無違反交通規則。避免承認有過失或責任不明確之陳述,筆錄製作完畢務必仔細核對後再簽名。
可委由律師撰寫答辯狀,說明無過失之理由,並檢附有利證據(初判表、鑑定報告、行車記錄器等)。
(1)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定無過失
(2) 緩起訴處分:附條件不起訴(如支付一定金額)
(3) 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雖然初判無肇事責任,但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和解仍是可考慮之選項:
(1) 快速解決,避免漫長訴訟程序
(2) 節省成本,減少律師費、出庭時間成本
(3) 確定性高,避免訴訟結果不確定性
(4) 可撤告,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刑事程序終結
以初判表為依據,說明願意和解係基於人道考量,非承認過失。
可參考強制險理賠範圍,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需單據),骨折傷勢強制險最高可理賠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而定。
和解書應包含:
(1) 雙方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2) 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3) 和解範圍(本次車禍所有民刑事責任)
(4) 撤告條款:對方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並拋棄民事請求權
(5) 不再追訴條款:雙方同意就本次事故不再為任何民刑事請求
(6) 收訖條款:對方已收訖全部款項
(7) 簽名蓋章及日期
建議在警察局進行和解,可請警方提供場地及和解書範本,和解成立可請警方協助銷案。
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參與和解,確認理賠範圍及金額,和解金可由保險給付。
即使無肇事責任,對方仍可向當事人投保之強制險請求理賠。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不論肇責歸屬皆可請領。
若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因本案初判無責任,可能不理賠,但可協助法律諮詢及訴訟。
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備妥理賠申請書、行照、駕照影本、警方三聯單、初判表或鑑定報告、和解書(若有)等文件。
車禍案件涉及交通法規及過失認定,建議委任有經驗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證人、辯論程序。
聲請傳喚目擊證人、勘驗行車記錄器、函詢鑑定單位、提出有利書證。
主張已盡注意義務,對方可能有肇事責任,因果關係不明確。
(1) 上訴救濟:可於收到判決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2) 緩刑爭取:若判刑,可爭取緩刑宣告
(3) 易科罰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知悉犯人時起算)。若對方已提告,無須擔心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從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本案有利因素包括:
(1) 車禍初判表認定無肇事責任
(2) 過失傷害罪需證明有過失,舉證責任在告訴人
(3) 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
不利因素包括:
(1) 對方確實受有骨折傷害
(2) 初判表非最終認定,檢察官仍會獨立判斷
(3) 訴訟程序耗時費力
考量本案當事人經初判表認定無肇事責任,應屬有利情形,建議採取積極應訴策略,同時評估和解可能性:
(1) 刑事程序方面,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應訴,積極蒐證證明無過失,必要時申請車禍鑑定,爭取不起訴處分。
(2) 和解協商方面,若對方願意合理和解,可考慮接受。和解金額建議在強制險理賠範圍內,務必簽署完整和解書並確認撤告。
(3) 保險理賠方面,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確認強制險及任意險理賠範圍,保留所有單據及文件。
(1) 刑事風險:過失傷害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實務上多為罰金或緩刑,若判決有罪,將留下前科紀錄。
(2) 民事風險:即使刑事不起訴,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骨折傷勢賠償金額可能達數十萬元,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另計。
(3) 時間成本:刑事程序從偵查到判決確定,可能耗時一至二年,需多次出庭,影響工作及生活。
(1) 保持冷靜,車禍糾紛依法處理即可
(2) 建議委任熟悉車禍案件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3) 所有有利證據務必妥善保存
(4) 與對方溝通時保持理性,避免衝突
(5) 所有往來過程建議留下書面或錄音紀錄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調整策略。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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