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過去曾有一件車禍和解案件,並依調解內容以分期方式償還和解金,今日已完成最後一期款項之繳納。當初法院調解結案後,我曾收到通知,需於今年 12 月 31 日前,將分期付款之匯款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法院,以確認本人已依約履行。 因此想請教以下幾點: 一、繳交的匯款證明,是需要正本嗎?還是影本即可? 二、另外我有整理一份還款紀錄表,是否建議一併檢附? 三、除上述資料外,是否尚有其他需提前準備或辦理之事項?
當事人過去曾有車禍和解案件,經法院調解成立後,約定以分期方式給付和解金。目前已完成最後一期款項繳納,並收到法院通知需於今年12月31日前,將分期付款之匯款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法院,以確認履行完畢。當事人就應檢附文件之形式、內容及其他注意事項尋求法律意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調解一旦成立,即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當事人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後,應向法院證明已完全履行義務,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或遭強制執行。
根據實務慣例及法院作業需求,關於匯款證明應提供正本或影本之問題:
影本應已足夠:一般而言,法院要求當事人提出之匯款證明,影本應具備證明效力。這是因為匯款證明(如ATM交易明細、銀行匯款單據等)之正本通常由當事人保存作為自身權益保障,法院僅需確認履行事實,影本應足以達成此目的。
建議作法:
提供清晰可辨識之影本
每筆匯款證明應包含:匯款日期、金額、收款人帳號等完整資訊
可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增加可信度
保險作法:若當事人擔心影本不被接受,可於寄送前先電話詢問承辦股別,確認影本是否符合要求,或考慮提供正本並另行保留影本備份。
在本案情形:
建議一併檢附自行整理之還款紀錄表,理由如下:
便於法院審查:清楚呈現每期付款日期、金額、累計金額,法院承辦人員可快速核對是否完全履行
完整性證明:證明所有期數均已繳納,避免遺漏任何一期之疑慮
自我保護:作為完整履行之綜合證明,日後若有爭議可作為重要佐證
建議還款紀錄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並於表末註明:「以上共計XX期,總金額NT$XXX,XXX元,業已全數給付完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
第1項:「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2項:「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第3項:「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第4項:「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1條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此規定確認和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當事人應確實履行,並保留完整履行證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97條規定:
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第2項:「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此規定說明和解成立後,若有特殊情事變更,仍有救濟途徑,但當事人應先確實履行原和解內容。
建議當事人準備以下文件寄送至法院:
匯款證明影本
每期付款之匯款單據影本
確保影本清晰可辨識
依期數順序排列
建議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還款紀錄總表
自行製作之完整還款紀錄表
列明每期付款日期、金額
註明已全數履行完畢
說明函
簡要說明已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
檢附文件清單
請求法院備查或結案
調解筆錄影本:證明原調解內容,便於法院核對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確認當事人身分
○○地方法院 鈞院:
主旨:檢送調解案件履行完畢證明文件,請 鈞院備查。
說明:
本人與○○○間車禍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鈞院於民國○○年○○月○○日以○○年度○○字第○○○○號調解成立,約定以分期方式給付和解金。
本人已依調解內容按期給付,最後一期款項已於民國○○年○○月○○日給付完畢,特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 鈞院備查。
檢附文件如下:
匯款證明影本共○○份
還款紀錄總表乙份
調解筆錄影本乙份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此致
○○地方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掛號郵寄(依法院通知要求)
使用「掛號」或「雙掛號」
建議使用「限時掛號」確保時效
保留郵局收據作為寄送證明
收件資訊
收件單位:○○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號:○○年度○○字第○○○○號
於信封上註明案號及「調解履行完畢證明」
寄送期限:今年12月31日前
建議提前至少一週寄送(12月24日前)
避免年底郵務繁忙延誤
郵戳為憑: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即使法院實際收到在期限後,只要郵戳在期限內應即可
自留備份
所有寄送文件應自行保留影本
郵局掛號收據務必保存
建議拍照或掃描存檔
追蹤確認
寄出後可電話詢問法院是否收到
確認文件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結案確認
可於寄送後1-2週,電話詢問法院是否已結案
必要時可申請「履行完畢證明書」或「結案證明」
對造當事人
若調解內容有約定,應通知對造當事人已履行完畢
可請求對造出具「收訖證明」或「債務清償證明」
信用紀錄
確認是否有因調解案件影響信用紀錄
必要時向聯徵中心查詢並申請更新
避免強制執行
確實依期限提出證明,避免被誤認未履行而遭強制執行
若收到執行命令,應立即提出異議並檢附履行證明
保存期限
所有相關文件建議保存至少15年
依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為15年
考量實務作業慣例,影本應已足夠。建議提供清晰可辨識之影本,並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若當事人仍有疑慮,可於寄送前先電話詢問承辦股別確認。
建議檢附。自行整理之還款紀錄表可幫助法院快速審查,證明已完整履行,對當事人有利。
建議準備以下事項:
文件準備:影本應已足夠,但應完整、清晰,並附還款紀錄總表。
寄送時效:建議於12月24日前寄出,避免年底郵務繁忙。
自我保護:所有文件保留備份,郵局收據妥善保存。
主動追蹤:寄出後主動聯繫法院確認收件及是否需補件。
取得證明:必要時可申請法院核發「履行完畢證明書」,作為日後權益保障。
通知對造:若調解內容有約定,應通知對造當事人並請求出具收訖證明。
本案當事人已完成最後一期付款,依約履行完畢,只要依上述建議備妥文件並於期限內寄送至法院,應可順利完成結案程序。惟仍建議保持與法院之聯繫,確保程序完備,避免日後產生任何爭議或遭強制執行之風險。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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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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