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駕駛汽車時,不慎撞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之機車,造成該機車受損。雙方就損害賠償金額產生爭議,當事人認為對方要求之賠償金額過高,不願意支付。本意見書旨在分析當事人之法律責任,並提供合理之處理建議。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
綜合上述要件,當事人之行為應成立民法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原則上應以回復原狀為主要方式。
然而,依據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實務上多採取以下方式:
關於賠償範圍,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賠償金額應考量以下因素:
若修復費用明顯超過機車本身價值,可主張以同型同款或相近車輛之市場價格作為賠償上限,以符合損害賠償填補損害之本旨。
本案屬單純之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若無人員傷亡,且非故意毀損他人財物,應不涉及刑事責任。惟仍應注意:
本案依所述事實,應不涉及刑事責任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駕駛人若有違規行為(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可能受行政罰鍰處分。惟此部分與民事賠償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係。
若雙方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建議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協商、調解均不成立,對方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依據民法第213條、第215條及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或填補損害為原則,賠償金額應以合理、必要為限。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保持理性溝通,以合理方式解決糾紛,避免訴訟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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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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