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被公司值勤車撞傷,調解不成,怎麼告對方和公司求償?

我是提告方, 我騎的是自行車 對方開的是台北瓦斯公司值勤車正在上班中。 當天狀況我是綠燈直行在腳踏車專用道,對方綠燈等待右轉沒看到我撞傷我,事後完全沒跟我道歉,我去申請初步研判表,我的是寫"1.涉嫌穿越道路未注意其他車輛2.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而對方僅是"右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 今天以上調解庭和解但不成功。後續我可以怎麼處理如何連帶告台北瓦斯公司民事求償嗎?還有要注意在法院中有什麼要注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提問人(以下稱「當事人」)騎乘自行車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於綠燈直行時,遭台北瓦斯公司值勤車輛(執行職務中)右轉時撞擊受傷。事故發生後,對方駕駛未向當事人道歉。

依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

  • 當事人部分:涉嫌穿越道路未注意其他車輛、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即移動車輛
  • 對方駕駛:右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

雙方經調解程序未能達成和解。當事人詢問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是否可連帶請求台北瓦斯公司民事賠償,以及訴訟應注意事項。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責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駕駛於右轉時未注意其他車輛,致當事人受傷,若經調查確認對方確有過失,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責。惟實際責任認定仍須視具體事證及檢察官、法院之判斷。

(二)告訴期間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告,以免逾期。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駕駛若因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是否可連帶請求台北瓦斯公司賠償,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情形:

  1. 對方駕駛為台北瓦斯公司受僱人
  2. 事故發生時正駕駛值勤車輛執行職務
  3. 因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權利

若符合上述要件,台北瓦斯公司原則上應與駕駛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公司能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可能免責。實務上,僱用人要舉證免責並不容易,故當事人應可考慮一併請求台北瓦斯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得請求賠償之項目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當事人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1. 醫療費用(掛號費、診療費、藥費、復健費等)
  2. 工作損失(因受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3. 就醫交通費用
  4. 自行車修理費或重置費用
  5. 看護費用(若有需要)
  6.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

(四)與有過失之影響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當事人「涉嫌穿越道路未注意其他車輛」及「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即移動車輛」,可能被認定有部分過失。若法院認定當事人確有過失,可能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對方賠償金額。

惟應注意:

  1. 「未先標繪車輛位置」屬程序性事項,非肇事主因
  2. 當事人係於腳踏車專用道綠燈直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對方右轉未禮讓直行車,應屬主要違規
  3. 實際過失比例仍須經車禍鑑定或法院審理認定

三、交通法規分析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本案中,當事人於腳踏車專用道綠燈直行,對方車輛右轉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對方未注意而撞擊當事人,應屬違反上開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告訴部分

(一)評估是否提告

建議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1. 傷勢嚴重程度
  2. 對方態度(本案對方未道歉,態度欠佳)
  3. 民事求償談判籌碼(刑事告訴可能促使對方積極和解)
  4. 告訴期間限制(六個月內)

(二)提告程序

若決定提告,應備妥下列文件向事故發生地之地檢署提出:

  1. 刑事告訴狀
  2. 診斷證明書
  3. 初步分析研判表
  4. 相關證據資料(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
  5. 身分證明文件

二、民事求償部分

(一)申請車禍鑑定

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1. 申請期限: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2. 申請地點:事故發生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3. 應備文件:申請書、相關證據資料
  4. 鑑定費用:約新台幣3,000元

鑑定意見可作為後續民事訴訟之重要參考。

(二)蒐集保存證據

應妥善保存下列證據:

  1. 醫療證明:每次就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2. 工作損失證明:薪資單、請假證明、扣繳憑單
  3.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交通費收據
  4. 財產損失:自行車損壞照片、購買證明、維修估價單或收據
  5. 現場證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監視器畫面

(三)計算求償金額

建議詳細計算各項損害:

  1. 醫療費用:實際支出金額
  2. 工作損失:日薪×請假天數
  3. 交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
  4. 自行車損失:修理費或重置費用
  5. 精神慰撫金:依傷勢、痛苦程度、對方態度等因素酌定

(四)提起民事訴訟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被告:建議同時列對方駕駛人及台北瓦斯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
  2. 管轄法院:
  • 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下:地方法院簡易庭
  • 請求金額超過50萬元:地方法院民事庭
  1.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為金額之1%)

三、訴訟應注意事項

(一)證據提出

  1. 應於適當時機提出所有有利證據
  2. 證據應力求完整、客觀
  3. 若有監視器畫面等關鍵證據,應及早取得保存

(二)主張重點

  1. 強調當事人於腳踏車專用道綠燈直行,路權優先
  2. 對方右轉未禮讓直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3. 對方為職業駕駛,注意義務較高
  4. 關於「未標繪車輛位置」,可說明係因受傷、驚嚇,且此為程序問題,非肇事主因

(三)開庭注意事項

  1. 準時出庭,遲到可能被視為不到庭
  2. 陳述應據實、客觀,避免情緒化
  3. 不清楚之事項應明確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勿臆測
  4. 注意聆聽對方及法官陳述,適時補充說明

(四)和解協商

雖調解不成立,但訴訟中仍可能和解:

  1. 評估訴訟時間成本(可能耗時一至二年)
  2. 考量執行風險
  3. 和解可立即取得賠償
  4. 和解書應載明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收訖字樣、雙方放棄其他請求權等

四、其他建議

(一)注意時效

  1. 刑事告訴: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2. 民事求償:二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3. 車禍鑑定:六個月(自事故發生日起算)

(二)保險理賠

  1. 可向對方車輛之強制責任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最高200萬元)
  2. 若對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亦可一併請求
  3. 檢視自身是否有投保意外險、醫療險等,可同時申請

(三)持續就醫

  1. 應持續就醫至痊癒或症狀固定
  2. 每次就診均應保留診斷證明書及收據
  3. 若有後遺症,應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載明

肆、結論

本案中,對方駕駛於執行職務時,因右轉未注意其他車輛而撞傷當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責,並應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連帶請求台北瓦斯公司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駕駛係於執行職務中發生事故,當事人應可考慮一併請求台北瓦斯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應注意,初步分析研判表對當事人有不利記載,可能影響肇事責任比例認定。建議申請車禍鑑定,並蒐集有利證據,強調當事人於腳踏車專用道綠燈直行,對方右轉未禮讓直行車之違規事實。

建議當事人:

  1. 評估是否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2. 儘速申請車禍鑑定(六個月內)
  3.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及單據
  4. 計算完整求償金額
  5.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駕駛人及台北瓦斯公司連帶賠償

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調整,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個案認定仍須視具體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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